索 引 号:68177676X/2016-00053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政策法规/法规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安监局) | 关 键 词:法规规章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16 | 发布日期:2016-08-16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一条 为明确价格违法多收价款计算办法,依法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多收价款是指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违反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的价款。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一)抬高等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数量;
(二)压低等级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按规定等级应执行价格-实际执行价格)×数量。
第四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 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二)高于政府定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 浮动的上限))×数量;
(四)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政府定价)×数量;
(五)提前执行政府指导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实际执行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六)提前执行政府定价提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提价后的价格-提价前的价格)×数量;
(七)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实际执行价格-降价后的政府指导价基准价×(1 浮动幅度的上限))×数量;
(八)推迟执行政府定价降价规定获得的多收价款=(降价前的价格-降价后的价格)×数量;
(九)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本项是指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明确规定不得再制定项目和标准,经营者违反规定自立项目、自定标准并收费的行为。
(十)分解收费项目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规定收费的标准)×数量;
(十一)重复收费、超出收费范围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二)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三)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获得的全部金额;
(十五)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收费标准-实际提供服务应收费标准)×数量。
第五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所列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
(一)高于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幅度获得的多收价款=经营额×(实际执行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政府规定的差价率或者利润率);
(二)高于规定限价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执行价格-规定限价)×数量;
(三)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四)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获得的全部金额。
第六条 经营者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末标明费用获得的多收价款=(实际销售价格-明码标示价格)×数量。
第七条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所列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有多收价款的计算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