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44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8-12
  • 发布日期:2016-08-16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6-08-18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76号

    郑州九冶三维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9100000195(1-1)

    组织机构代码:76169561-X

    法定代表人:王尤祥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区长椿路39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7月8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东北角存在露天喷漆的场所。现场照片显示,露天现场有大量喷漆设施。经调查,你单位一直对机加工的搅拌器管轴进行露天喷漆作业。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154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8月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7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和送达回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四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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