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瑞普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438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8-12
  • 发布日期:2016-08-16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6-08-18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瑞普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65号

    郑州瑞普新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9000034762(1-1)

    组织机构代码:59242413-X

    法定代表人:梅志恒

    注册地址:郑州高新区蕙兰路29号1-3号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6月25日,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年产10000吨新型锂电池正极项目车间,擅自增加食品添加剂分装设备,并进行分装生产。执法人员当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郑环监违改字〔2016〕152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和现场照片资料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7月2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6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我局提出申辩意见, 认为本公司有环评手续,在不了解的情况下,将原有设备用于其它产品分装生产。在执法人员检查后,立即停止了生产,积极整改补办相关手续,并愿意接受处罚,请求在金额上能够从轻处罚。你单位未申请听证。

    我局对你单位提供的陈述理由进行了审核,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陈述理由不足于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罚款七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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