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现将我市201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的居民企业。

2013年经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至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满。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无复审环节),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申报条件

符合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中有关规定。

三、申报时间

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受理,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20日(周二)。

四、工作程序

(一)自我评价。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按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申报材料。

(二)注册填报。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在企业申报入口进行注册登记,待注册机构确认后进行申报书的网上在线填报(已注册企业无需重新注册,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申报)。

(三)网上提交。企业按系统要求提交材料给省认定机构。其中在“上传附件”栏内上传总大小在5M以内的.rar格式文件(上传文件为纸质材料扫描件,必须清晰),包括: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知识产权相关材料,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专项报告或鉴证报告,年度审计报告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四)纸质材料提交。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生成并打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与申请书所填内容对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目录和页码,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申报材料书籍式装订,一式五份,封面标注清楚正、副本。注册地在巩义市、高新区、航空港区以外的企业将纸质材料提交至市科技局10楼1003室,同时将本通知中附件4-7、9-11填写完整,并提交电子版。

(五)地方初审。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省地税直属分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组成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服务机构,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豫科〔2013〕208号)要求,全力配合,各司其责,及时、有效地做好材料审查推荐工作。

(六)汇总上报。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完成审查后,分别出具审查情况表(见附件8),由市科技局负责将审查情况表装订于企业申报材料相应位置;出具推荐文件,统一将通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文件、有关汇总表等提交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注意事项

(一)企业性质:申请企业必须是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申报的各项指标和资料均不应包含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其他企业,也不包含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其他成员企业。

(二)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1.企业所提供的知识产权须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不再包括独占许可方式。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报企业本身,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其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

2.请申报企业认真填写知识产权有效性证明(见附件4),并携带企业知识产权有关材料原件(包括证书原件、许可合同原件、备案证明原件、最近一次年费缴纳收据原件等),到高企申报材料受理地(市科技局10楼1003室)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装订于申报材料“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部分.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写:“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表”中“核心技术及创新点”一栏和“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关键技术及主要技术指标”一栏中须首先对该项目(产品)所属技术领域进行表述,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领域下的具体条款。

(四)中介机构:中介机构的选取按照不指定、不限定、开放式原则,凡符合《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均可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相关工作,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中介机构须向企业提供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材料和承诺书(见附件3)。

(五)审计(鉴证)报告:

1.各类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须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要求以及相关部门的规定,报告中的数据须符合正确的逻辑关系。中介机构应谨慎执业,在出具研究开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报告时,应充分考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企业编制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与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中介机构应在专项报告作强调事项说明。研发费用专项报告中还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核算方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鉴定并描述。

2.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如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补贴收入)、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等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企业须提供佐证材料说明相关情况。

六、有关要求

(一)2016年是按新标准开展认定工作的第一年,时间紧、任务重。各有关单位要要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通力合作、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加大培训培育力度,切实做好服务指导。

(二)中介机构必须如实出具审计报告,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要求,取消其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资格并在有关媒体公示,五年内不得参与河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三)该通知中所有附件电子版从“河南科技网”(www.hnkjt.gov.cn)中“高企认定”专栏下载。

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魏鹏飞

联系电话: 67185359

高企申报材料受理地址:郑州市工人路13号市科技局10楼1003室。

材料受理联系人:张绯绯  李 莉  刘琳娜

联系电话: 67174525

网上申报系统咨询电话:0371-65966154

   附件:

  附件1: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附件2:企业承诺书
    附件3:中介机构承诺书
    附件4:知识产权审核表
    附件5:近三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附件6:企业职工总体情况说明及科技人员名单
    附件7: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附件8:审查情况表
    附件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附件10: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信息汇总表
    附件11: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联系方式表

                                         郑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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