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气象局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局的档案工作,提高档案质量和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档案,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根据《档案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档案工作是单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
第三条,本局各科室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阻止。
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单位的档案工作由分管领导直接领导,办公室具体负责,局设立综合档案室,设兼职档案员。综合档案室的主要任务是:
1、制定我局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办法,使档案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管理。
2、指导、监督、检查、协助全局各类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整理归档工作。检查、验收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3、负责档案的接收、编目、标引、鉴定、保管、统计、提供利用和编研等工作,办理档案的借阅,负责档案的安全,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4、编制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开辟档案为科研服务的新途径。
5、承办档案鉴定、销毁工作。
第五条,档案的业务受郑州市档案局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六条,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种文件材料,均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
1、文书档案及气象记录档案:按年度、时间等主要特征立卷。
2、科技档案:基建、科研按项目立卷,设备仪器按型号立卷归档。
3、会计档案:按年月的报表、帐册、凭证分别立卷。
4、照片、音像、奖杯、锦旗、计算机软盘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设特种载体类,按类分专题归档。
第七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分散保存。各科室整理完毕后,应定期向综合档案室移交。
第八条,各类文件材料分别按下列时间立卷归档:
1、文书档案及气象记录档案,于次年4月底移交综合档案室归档。
2、基本建设中形成的图纸文件、科研项目和文件在项目完成后归档,设备仪器资料在安装运作后随时向档案室移交归档。
3、会计档案按规定立卷归档。
4、照片、图像、实物材料应随时向档案室归档。
第九条,档案室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归档的各类材料要齐全、完整。
2、归档的各类材料,要保持它们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3、符合国家档案部门规定的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
第十条,各科室向综合档案室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
第十一条,建立和健全分类、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所藏档案应全面进行系统的排列和编目。
1、各科室和载体的档案统一为一个全宗。
2、根据文件材料的内容和载体的不同,结合本局的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
3、案卷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并按排列的顺序编制案卷号。
4、其它档案按业务方面的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档案室应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本系统的档案材料保管期限表,确定每份档案的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档案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对所保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鉴定后需销毁的档案,要造具清册,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2人以上在指定地点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第十四条,建立档案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第十五条,建立全宗卷,将立卷说明、分类方案、鉴定报告、销毁清册、交接凭证、检查记录、全宗介绍等材料放入全宗卷。
第十六条,制定档案的保管措施,落实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设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有专用档案室并与阅览、办公分开。
2、档案室要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并有防盗、防光、防高温、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
3、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现代化管理档案设备。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分布
第十七条,档案工作人员应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熟悉所藏档案资料,为本单位领导制定决策和科室开展工作服务。
第十八条,档案开发利用按以下形式进行:
1、内部借阅。
2、外单位借阅必须凭单位有效证件,并经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下不予出借。
3、对档案资料进行信息加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