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29188X/2016-0028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 发布机构:荥阳市民政局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公告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22 | 发布日期:2016-08-22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现将《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在郑州市政务服务网荥阳市民政局板块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将意见情况发送至xycszhbgs@126.com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8月26日
荥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郑政〔2016〕18号)文件精神,坚持“突出精准扶贫、彰显社会公益、坚持改革创新、强化规范管理、确保公开透明”的基本原则,进一步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确保慈善在全社会发挥扶贫济困的积极作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践行“三严三实”,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努力形成与社会救助工作紧密衔接,在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的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新格局。
二、慈善工作目标
到2020年,慈善理念深入人心,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为荥阳市持续创建以“全民慈善、方便慈善、透明慈善、效益慈善”为内涵、具有浓郁慈善氛围的星级慈善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一)政府支持。将发展慈善事业列入我市各级各部门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力度。到2020年,政府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协调机制、配套措施、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慈善项目、配套扶持、购买慈善组织服务成为支持慈善活动的常态。
(二)公众参与。全民参与慈善是荥阳慈善事业发展的基础,慈善常态化是荥阳慈善事业发展的目标。力争到2020年,公民的慈善理念普遍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各界自觉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有效提升。
(三)社会捐赠。慈善捐赠服务体系完善,捐赠平台方便多样,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全面落实。民众捐赠比例达20%以上,2016年至2020年,社会捐赠总额突破3000万元。
(四)社会救助。广泛开展以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努力使我市孤困儿童、困难老人、大病患者等困难群体摆脱困境、改善生活。力争每年救助困难群众不低于1.3万人次。
(五)慈善组织。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层级多元、广泛覆盖的慈善组织网络,建立扶贫济困、教育医疗和为儿童、妇女、老人、残疾人服务的专业慈善组织。全市发展公益类慈善组织不少于5个。
(六)志愿服务。制定完善社区志愿服务的指导意见,全市注册志愿者占城镇常住人口比例达15%,志愿者每年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慈善文化广泛普及,创建慈善城市工作持续开展。
(七)慈善透明。实现慈善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的信息透明度达到95℅以上。
三、慈善发展措施
(一)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市慈善总会要发挥自身优势,重点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慈善活动,在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作出表率。鼓励企业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慈善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深入开展“荥阳慈善日”活动,将“荥阳慈善日”打造成传播慈善文化、宣传慈善理念、开展慈善活动、展示慈善成果的综合性平台。
(二)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在全市范围内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方便居民经常性捐赠和捐赠家庭闲置物品。以社会化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创新慈善超市发展,逐步实现全市街道(乡镇)慈善超市全覆盖,并向村(居)、社区和企事业单位延伸,形成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试点。
(三)广泛培育发展专业慈善组织。倡导社会力量兴建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为慈善事业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培育一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公信力强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要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整合资源,探索建立慈善联合会,充分发挥联合会的慈善行业代言人、慈善事业助推者、慈善秩序监督者的作用。
(四)倡导开展各类志愿者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等贫困群体提供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等专业志愿者服务。要鼓励更多民众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便利条件。要支持学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常态化。
(五)着力推进慈善文化建设。要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全民的慈善意识、慈善理念和社会责任感。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引导社会公众关心慈善、支持慈善、参与慈善。鼓励平面媒体免费提供慈善宣传专栏,电视新闻媒体每周在黄金时段播放不少于30分钟的慈善要闻、公益广告,宣传慈善典型,传播慈善文化。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弘扬中华民族团结友爱、互助共济的传统美德,为慈善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规范慈善行为
(一)切实加强慈善组织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治理结构和自我约束机制,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章程有序运作。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二)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引导慈善组织重点围绕扶贫济困开展募捐活动。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当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者,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加强慈善组织资金帐户的管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帐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向捐赠者开据捐赠票据,项目开展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者说明。
(三)严格规范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保障捐赠者合法权利。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四)切实加强慈善事业人力资源建设。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将慈善人才纳入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培养一支高素质的慈善工作队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水平,促进慈善工作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五)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当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完善激励机制
(一)加强对慈善事业的财政支持。以扶贫济困类项目为重点,加大政府财政资金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力度。要发挥公共财政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作用,每年要从福彩公益金中配比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发展各类公益慈善项目。
(二)落实慈善减免税政策。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落实经市财政局认可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开展“荥阳慈善奖”评选表彰,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或组织予以表彰。建立完善志愿者志愿服务记录、嘉许和回馈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六、加强监督管理
(一)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制度。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制度和评估制度,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制度。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情况属实者要依法查处。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活动开展、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的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三)公开监督管理信息。民政部门要通过慈善综合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联系方式、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政府扶持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受奖励及处罚信息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四)强化慈善事业行业自律。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通过委托项目、提供场地、完善人才培养、按规定给予优惠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行业支持型慈善组织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建立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有关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内部治理、业务活动、信息公开、诚信建设等方面开展评估,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
(五)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责任。
七、加强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要建立市、乡、村三级慈善组织网络,市直单位、学校、企业、团体等要有专门的领导、部门负责慈善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协调配合。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建立以政府牵头,民政、宣传、教育、文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公安、工商、质监、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参加的慈善事业联席会议制度;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健康发展的职能;文化、广电、邮政、通信和互联网管理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对慈善事业的宣传;财政、税务等部门要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慈善评选表彰的相关工作;公安、工商、质监、城市管理等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支持和参与慈善活动,共同推进全市慈善事业发展。
(三)加强监督落实。各乡镇(街道办)、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明确责任目标,精心组织,全面部署。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的监督检查,督查结果每半年汇总一次上报市委市政府。
附: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