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416264958/2016-0008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 |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8-22 | 发布日期:2016-08-22 |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河南嵩岳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勇
营业执照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5000001652(1-1)
组织机构代码:70651772-2
地址:登封市阳城工业区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2015年6月6日至2016年6月5日自动监控数据二氧化硫排放量为689.12吨,占年许可证排放量的441.7%,超出了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二氧化硫年总量控制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控制限值≤156吨/年),超标3.41倍。
以上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4、污染物排污量明细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 2016 年 6 月 29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6〕25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登环听告字〔2016〕10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你(单位)有权对处罚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登环罚先〔2016〕2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登环听告字〔2016〕10号)、《送达回证》等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确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特别严重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2.罚款人民币玖拾万元整。
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户名:登封市非税收入管理局
帐号:41001585010050003984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登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登封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