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

  • 索引号:005252100/2016-00579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关键词:综合,政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8-22
  • 发布日期:2016-08-23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投资项目审批首问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是指办事单位、个人、群众来信来访、电话咨询等,第一个接触信函、接听电话、接受询问的在岗工作人员负有首次接待的责任,即为首问责任人。

    首问责任人的主要职责:1、对职责范围的事,若手续完备,首问责任人要在承诺的服务时限内,依法及时予以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向服务对象解释清楚如何办理,若手续不完备,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要求和所需材料。2、对不属本职范围的事,但属本部门办理的,首问责任人应将服务对象引导到相应承办股室、站所,落实经办人员。3、属于业务受理职责不明确(交叉业务)或首问责任人不清楚承办股室的,首问责任人要及时请示领导,根据领导意见,移交或协助、协调有关股室和站所予以解决。4、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责任人要予以耐心说明,并尽可能告知服务对象办事的具体地点、位置、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对投资项目审批探索建立并逐步推行首问负责制,提供“一站式”受理、“全流程”服务,主要目的是在简政放权、实行并联审批后,加强对项目前期工作的统筹协调,为项目单位提供实实在在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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