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672881154/2016-0000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新郑综合保税区)党政办公室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郑港〔2016〕35号 | 成文日期:2016-08-24 | 发布日期:2016-08-24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全区各委(部)、局、办,各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的有关规定,我区完成了基准地价的更新工作,技术成果通过了郑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的鉴定验收。现将新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土地基准地价表》予以公布实施。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基准地价标准停止执行。
附件:1.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土地基准地价表
2.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基准地价说明
2016年4月30日
附件1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土地基准地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附件2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基准地价说明
1.本基准地价适用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城区基准地价范围内的国有土地。
2.不同用途的土地级别范围不同,具体是按照国家《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14)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14)规定,分不同用途分别划定和评估的。
3.基准地价内涵为正常市场条件下,各用途各土地级别区域内,五通一平(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路、通讯、土地平整)土地开发程度,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用途按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旅游娱乐)、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交通运输用地、特殊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等用途区分;平均容积率为商服用地2.2、住宅用地2.0、工矿仓储用地1.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0、交通运输用地1.0、特殊用地1.0;年期均为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含旅游、娱乐)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旅游、娱乐)40年、交通运输用地50年、特殊用地50年、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0年。
4.基准地价的估价基准日为2015年1月1日。
5.基准地价仅作为土地市场交易价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