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488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通知公告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8-25
  • 发布日期:2016-08-25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豫政〔2014〕6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豫政办〔2016〕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6〕116号)、《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豫环〔2015〕163号)、《关于我省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6〕187号)、《河南省排污权出让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6〕5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通告》(郑政通〔2016〕36号)的要求,我市范围内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实施时间和范围

    自2016年4月1日起,我市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新增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以下简称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在正式排污前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现有排污单位将逐步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二、实施分级管理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实行分级缴纳。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和热电联产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缴纳;郑州市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郑州市环境保护部门缴纳;各县(市)、上街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向各县(市)、上街区环保部门缴纳;除上街区外,市辖区环保部门暂不负责征收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其辖区内排污单位有偿使用费向郑州市环境保护部门缴纳。

    三、费用核算依据和征收标准

    新建类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评批准文件确定的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征收;改建、扩建类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按照环评批准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实施后全厂新增四项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核定征收。

    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收费标准分别为:4500元/吨、9000元/吨、4900元/吨、5000元/吨。排污权使用费按自然年进行缴纳。

        四、对下列建设项目暂不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一)生活污水、污泥、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公共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和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其他组织;

    (二)房地产项目;

    (三)四项主要污染物有偿使用费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

    五、费用征收程序

    (一)按分级管理权限,排污单位在排污前向相应环保部门申报排污权有偿使用指标,并提交环评批准文件等相关资料;同时登录“河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平台”(网址为:http://222.143.24.250:83/PayAndDealLogin,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填报信息,进行网上申报。

    (二)环保部门依据环评批准文件等有关资料核定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下达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通知单。

    (三)排污单位向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并登录“管理平台”提交缴款信息,持缴款回执单和缴款通知书到环保部门开具专用票据。

    (四)环保部门将排污单位缴费记录录入“管理平台”。(具体流程见附件)

    六、相关要求

    (一)对于应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而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排污单位,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各级环保部门要责令其停止排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和领会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排污单位做好解释说明,对工作中不能准确把握的问题要及时反映,不能盲目决策而造成工作被动;要加大排污权有偿使用工作宣传力度,积极推动该项工作的开展。

    附件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缴纳工作流程图

     

                      201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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