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郑州市 2 0 1 6 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郑政文 〔2 0 1 6 〕 1 2 3 号)和《郑州市生态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要求,为全面有效禁止劣质散煤使用,促进散煤替代和清洁能源使用,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坚持专项整治与常态管控结合,全面建立散煤经营、使用过程中质量监控体系、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的管理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强化部门联动机制,彻底解决我市散煤燃煤治理的实际问题。
二、工作目标
加大散煤治理力度,严格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积极鼓励和引导使用清洁新能源,进一步减少燃煤污染。根据摸底情况,针对目前郑州市区内散煤销售和使用尚未发现,散煤消费主要集中于县区的现状,郑州市市区内要逐渐减少民用燃煤使用量,由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能源替代;县市区削减散煤使用总量2016年底前不少于15%,有条件的地区鼓励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替代。
三、主要措施
(一)组织彻底清查全市散煤销售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覆盖全市范围的散煤销售和使用情况的深度摸排,完成摸排后出台各县市区散煤治理方案,8月6日前制定完成全市散煤治理方案。全面掌握全市散煤质量、总量、分布和销售渠道等情况,摸清底数,做到目标明确、措施有效、责任到人,限时完成全市散煤销售及使用情况的摸底和治理方案下发工作。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停止散煤销售工商审批。修订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停止对新的散煤销售点的相关审批,不再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对经营审批机关批准的散煤经营期限届满的企业,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
(三)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点。组织开展散煤销售点专项执法检查,以劣质散煤“零销售”为目标,组织对全市散煤销售点开展拉网式执法检查,加大抽查频次。以创建卫生文明城市工作和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为抓手,严格查处“六小门店”中使用劣质散煤现象。进行联合巡查督导,对全市民用煤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对不符合民用煤要求的用户督促改正,及时将发现的情况上报市大气办并通报各相关单位,保障执法检查落实有力。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全市民用煤煤质达到灰分≤32%、全硫含量≤0.4%标准。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质监局、市城市管理局
(四)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工程。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加强清洁能源宣传,积极引导全市城乡居民使用洁净型能源及节能环保炉具替代居民家中采暖、炊事用散煤及落后炉具,研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鼓励经营销售使用天然气、电热等能源的生活取暖电器和设备。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文广新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散煤取缔的督导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散煤治理专题会议,根据最新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散煤治理工作措施,拟定督导检查方案,成立联合督导小组,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清晰、分工到位、责任明晰,确保散煤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城市管理局
(六)规范煤炭经营行为,保障煤炭质量。煤炭经营单位要合法、规范经营,建立购销台账,主动开展质量报验和煤质社会公开,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市有关煤炭质量管理规定,严禁销售不达标煤炭。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责令改正,对劣质煤销售行为依法处置。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各管委会、市煤炭局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职责分工。各相关单位要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配合,密切合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二)严格督导考核。各相关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严格督导,扎实推进散煤治理工作。把散煤治理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列入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核评价各级领导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定期严格考核,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到实处。
(三)强化宣传引导。要大力宣传散煤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引导各级各部门、相关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和支持散煤治理工作。及时查处曝光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信息沟通,指定专人收集和汇总散煤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做好治理信息上报工作。8月12日前,请各单位将散煤治理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予以上报,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12月5日前全年度散煤治理工作总结。在专项治理行动中遇到问题随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