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772164910/2016-00037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业务信息/其他
发布机构:中牟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 键 词:安全生产
文    号:牟安委办〔2016〕36号成文日期:2016-08-10发布日期:2016-08-2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牟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强化社会监督,严厉打击事故瞒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建平安和谐社会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16号令)、《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财政部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实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举报范围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安全监管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

二、举报办法

举报人可以采用当面、电话、书面等形式向县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内容应详细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以及联络方式。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三、举报受理和查处

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可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对举报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交办,被交办单位应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

四、举报奖励

(一)对举报的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且有关部门未知情立案的,有功的举报人可获得奖励。

(二)举报奖励标准

1、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千元至1万元.

2、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千元至5千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千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五、举报人的保护

举报受理单位和办理人员应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者信息的,一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01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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