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餐的熟食制品和打包菜肴应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索 引 号:563725558/2016-00146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安全消费
发布机构: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原分局关 键 词:食品,安全常识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8-26发布日期:2016-08-29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隔餐的熟食制品和打包菜肴应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隔餐的熟食制品和打包菜肴应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2016年08月26日 发布    

  在提倡勤俭节约、“光盘行动”的同时,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提醒消费者,凡隔餐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外出就餐时的打包食品或在外购买的熟食,不要使用非食品用塑料袋和塑料盒盛装食品,回家应储存在低温冷藏箱内。

  从冰箱取出的冷藏食品,应认真检查确认是否变质,并重新烧热煮透后再食用。

  如在餐饮单位消费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立即与饭店负责人交涉,保留剩余不洁食物、有关污染工具和发票等消费凭证,如已造成健康问题,应及时就诊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提醒广大群众注意科学卫生饮食,避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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