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727032097/2016-00031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业务信息/其他 | |
| 发布机构: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郑州机场分局 | 关 键 词:信用 | |
| 文 号:郑机场﹝2016﹞23号 | 成文日期:2016-08-30 | 发布日期:2016-08-30 |
| 体 裁:通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案例:
【基本案情】2016年2月29日下午,来自新乡的茹先生在一款秒赚广告手机app软件上,通过秒杀“银元”秒到郑州市中牟县红运电器商行价值3290元的格兰仕空调一台。3月1日,茹先生赶到中牟,在该商行兑换商品时,商家却以该商品已下架为由不予兑换。
家在外地的茹先生无奈之下找到中牟12315中心寻求帮助。 12315中心受理该投诉后,认为这是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同志们对通过操作手机软件产生的纠纷还是第一次遇到,当事双方都是以秒赚广告手机软件进行交易,没有进入实体店,调解难度非常大。考虑到茹先生是外地人的实际情况,中心工作人员放弃午休时间,立即通知该电器商行负责人到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商家又一度称茹先生未提供足够的网上银元而不愿履行合同。经过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最终使双方达成了由投诉者继续在秒赚广告中抢银元,达到一定数量后再兑换空调,同时商家不能以下架为由拒绝提货的调解协议。6月7日,茹先生再次来到中牟,如愿领到了属于自己的那台空调。高兴之余,为表达对中牟县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的谢意,回到家后,他特意制作了锦旗,通过快递,送到了中牟县工商质监局12315中心,表示感谢。
【处理结果及依据】我局执法人员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1号令《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监督处理合同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督促、引导当事人依法订立、履行合同,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展开调查。要求经营者认清履行合同的重要性,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最终使双方达成了由投诉者继续在秒赚广告中抢银元,达到一定数量后再兑换空调,同时商家不能以下架为由拒绝提货的调解协议,消费者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评析】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因网络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大、信息检索便捷等特点,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借助网络进行商品推广、网络交易,由此而引发的网络消费投诉呈日益增长趋势。此案是典型的网络投诉案件,此案的关键是消费者未缴纳一分钱现金,靠秒赚广告手机软件及专业的秒杀技能获得商品,并没有进入实体店交易。尽管如此其也具备了秒杀的法律意义,即:对于货物的秒杀,这不仅属于一种商品促销的方式,也属于民事合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本案中,商家以特定的价格发出可以通过银元兑换进行秒杀空调的行为,投诉人茹先生随后实施了秒杀行为,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被实际履行,是一种通过行为进行承诺的情形,此时,要约不可撤回和撤销,参与秒杀的客户以及商家均应受该秒杀约定的制约和拘束,要约--承诺,合同已经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就本案而言,商家必须履行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