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58395704/2016-00062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送表矿区管理委员会 | 关 键 词:通知公告 | |
文 号:送管发〔2016〕29号 | 成文日期:2016-08-31 | 发布日期:2016-08-3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行政村,区直各有关单位,各企业:
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登封市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登安委办﹝2016﹞35号)要求,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安全委会办公室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非煤矿山实际,制定《送表矿区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8月31日
送表矿区2016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关于安全生产系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和省、郑州市及登封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我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突出工作重点,狠抓薄弱环节,全面深入排查治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秩序,切实提升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努力实现全市非煤矿山规范、有序、健康、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开展非煤矿山安全专项整治,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以杜绝生产安全事故,实现责任事故零目标为目的,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决整顿关闭各类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夯实安全生产基础,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装备、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和能力等各方面基础工作水平不断提高,安全防范措施不断加强,实现全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
三、整治范围
专项整治覆盖全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包括生产、停产、在建及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含无采矿权资源整合矿山)、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企业。
四、整治重点
(一)安全基础管理情况
1.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有效,建设项目是否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
2.是否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开发利用方案进行生产、建设;
3.是否贯彻落实“五落实五到位”要求;
4.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是否健全;
5.是否按规定要求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
6.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按规定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员工培训是否符合规定;
8.是否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9.外包工程管理是否规范;
10.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完善,是否按规定定期开展演练;
11.安全生产风险公告是否落实到位;
12.领导带班下井值班表、“五落实五到位”挂图、避灾路线图是否在井口公示。
(二)打非治违落实情况
1、打非治违是否实现常态化;
2.是否存在超期建设、以探(建)代采等非法违法行为;
3.是否存在无证、证照不全或证照过期(含无采矿权资源整合矿山)从事勘查、建设、生产、经营行为;
4.是否存在关闭取缔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建设,已纳入资源整合范围予以关闭仍继续从事生产建设,以及以整合名义违规组织生产建设。
5.是否存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经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批复进行建设,以及未经验收通过擅自进行生产。
(三)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和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与装备情况
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5〕13号)要求,按期淘汰落后工艺与设备;
(四)采空区治理情况
1.矿权范围内采空区各类资料是否齐全,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分布位置(平面拐点座标、空区顶底板高程)、空顶面积、空区体积、矿柱尺寸、形成时间、空区积水以及顶板冒落、地表塌陷等地压活动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井上井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3.对大面积采空区是否编制治理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治理措施、资金和完成时限;
4.是否存在开采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5.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矿山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6.是否落实采空区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联动机制。
(五)事故预防情况
1.防中毒窒息事故情况
(1)是否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个班组配备便携式多功能气体检测报警仪,是否为每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
(2)井下主要通道安全标志、避灾路线是否标示明确;
(3)是否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测风、测尘等专职通风技术人员;
(4)矿井是否安装主要通风机,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是否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
(5)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是否安装局部矿用通风机,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现象;
(6)所有通风机是否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是否安装风压传感器,在回风巷是否设置风速传感器;
(7)矿井机械通风系统是否能实现反风,是否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保留试验记录。
2.防火灾事故情况
(1)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是否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
(2)井下是否存在吸烟、违规使用电器行为;
(3)井下油品是否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
(4)井下消防设施是否完善。
3.防透水事故情况
(1)是否清楚矿区范围内的废弃矿井、露天采坑、老采空区等详细情况;
(2)是否按要求绘制矿区水文地质图;
(3)是否按设计和规程要求建立排水系统,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可靠;
(4)是否严格落实探放水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
(5)相邻矿井井下是否贯通,是否存在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等违规行为。
4.防爆炸事故情况
(1)是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2)爆破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爆破作业由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承担的,是否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开展爆破作业专门教育;是否向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提供民爆物品;
(4)自行实施爆破作业的,是否具备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
(5)井下爆破器材库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入库、保管、发放、值班值守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各项安全管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爆破器材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7)露天矿山是否采用中深孔爆破技术;
(8)爆破警戒范围内是否存在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民房等重要建筑物,小型露天采石场矿界范围300米内是否存在其他相邻露天采石场和生产生活设施。
5.防坠罐跑车事故情况
(1)矿井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是否是有资质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是否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各项安全保护设施是否齐全可靠;
(2)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是否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
(3)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操作人员是否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
(4)是否存在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行为;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是否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是否与提升机控制闭锁;
(5)各项防坠罐跑车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6.防冒顶坍塌事故情况
(1)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2)是否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3)回采作业前,是否进行“敲帮问顶”;
(4)处理浮石时,是否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同一采场是否存在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5)是否严格落实遇险撤人等各项管理制度。
7.防边坡垮塌事故情况
(1)露天矿山是否严格遵循自上而下开采的顺序,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台阶(分层)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是否制定边坡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边坡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3)是否对工作帮坡面浮石、危石和伞檐体及时进行处理;
(4)大型终了边坡、高陡边坡、采场入口及相关危险源点是否设立安全警示标志;
(5)是否加强边坡的监测监控。
8.防尾矿库溃坝事故情况
(1)尾矿库作业人员是否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组织生产运行建设,是否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
(3)尾矿库最小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排洪排渗设施、观测监测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坝体外坡比等是否符合设计与规程要求;
(4)尾矿库坝体有无变形、裂缝、滑坡,坝面有无拉沟、渗漏、植被保护;
(5)库区内是否存在外来废水、废弃物入库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情况;
(6)停产企业尾矿库是否有专人值守,并坚持有关管理制度。
(六)排土场安全管理情况
1.排土场阶段高度、总堆置高度、安全平台宽带、总边坡角等参数是否符合规程和设计要求;
2.是否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监测;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坡脚是否存在捡矿等违法违规行为;
3.排土场周边是否存在影响排土场稳定的生产生活活动;
4.排土场应急预案、应急机制是否完善。
(七)停产停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1.领导带班、专人值守和重点要害场所的巡查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2.是否对生产场所、设备进行全面清理,原材料、设备、工具是否按规定入库,剩余火工品等危险品是否主动上缴,并做好登记;
3.危险场所、矿(厂)区周围、通向矿(厂)区道路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和围栏;
4.重要生产部位是否按规定关机断电、封堵闭锁,是否保持消防设施完好和消防通道畅通;
5.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设备和物资;
6.露天矿山是否做好警戒区域划定、警示标志设置、切断工业场地电源、清除边坡危岩、矿山和排土场边坡监测、完善矿区和排土场截排水设施等工作;
7.地下矿山矿井通风、排水等设备备用电源是否能够确保正常运行;
8.尾矿库是否做好降低库水位、隐蔽工程及排洪系统检查等工作,排洪系统是否畅通、完好;
9.选矿厂是否能够确保电气设备与药剂安全。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2016年8月25日至8月底)
1.各有关部门要结合辖区、行业实际及时制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门联动,相互配合,迅速部署,严密组织,层层落实,组织企业开展自查自纠。摸清辖区非煤矿山企业数量,重点企业分布情况,建立非煤矿山企业档案,全面掌握非煤矿山基本情况、生产规模、开采规模、开采矿种、持有证照、安全生产标准化、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在用主要设备和开采工艺等信息情况。
2.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组织技术人员或聘请专家对本企业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排查,确保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隐患,要制定计划,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期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集中排查治理阶段(2016年9-11月)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组织人员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开展拉网式排查,突出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特别是对无证采矿、非法开采、越层越界开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分台阶开采、炸药使用管理等环节重点检查,做到不打折扣、不走过场。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建立台账,坚持即查即改,并指定专人跟踪落实。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和问题,督促企业深入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落实责任到人,集中整改治理,逐项落实销号。不能保障安全生产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停产整顿后,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提请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三)督查阶段(2016年12月)
2016年12月,矿区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全区非煤矿山企业进行全面督查,尤其对重点地区和重点矿山要进行抽查,督查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对隐患突出、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予以重拳出击、坚决打击。对专项整治推动不力、进展滞后、推诿扯皮、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重大事故隐患长期不予治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各有关部门及各非煤矿山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矿区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本辖区、本行业、本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目标和措施,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切实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整治取得实效。
(二)扎实推进、严格执法。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监管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对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坚决采取“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扣押、关闭等强制执法措施,做到从严查处、打击到位。有关乡镇政府及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电业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查处非法违法行为,需要联合执法的,予以积极配合。
(三)统筹兼顾、务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把专项治理行动与防范重特大事故相结合,与非煤矿山“三项监管”、“五项执法”等专项工作相结合,与非煤矿山“打非治违”、尾矿库综合治理、汛期安全检查等日常工作相结合,统筹兼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着力在强化预防、落实责任、夯实基础上下功夫,真正把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要求落到实处,切实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