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局调解一起理财产品纠纷

索 引 号:005291142/2016-00108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关 键 词:监管,工商,业务信息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9-05发布日期:2016-09-0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近日我局调解一起理财产品纠纷

    2010年10月26日,马先生到邮政储蓄银行存款时被大厅引导员拦下,声称可享受到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理财产品,定期六年。马先生共存入三万元整,银行出具了邮政储蓄与中国人寿共同印制的收费票据,未签署其它合同条款也未告知其他注意事项。今年,六年存款期限即将到期被邮政储蓄告诉合同违约,由于马先生违约现在本金只有大约23000元。

    经我局调解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人寿退回马先生三万元存款并支付5年活期利息500元,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争议,都表示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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