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142/2016-00108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工商/业务信息/消费者权益保护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工商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 键 词:监管,工商,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05 | 发布日期:2016-09-0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2010年10月26日,马先生到邮政储蓄银行存款时被大厅引导员拦下,声称可享受到比银行存款利息更高的理财产品,定期六年。马先生共存入三万元整,银行出具了邮政储蓄与中国人寿共同印制的收费票据,未签署其它合同条款也未告知其他注意事项。今年,六年存款期限即将到期被邮政储蓄告诉合同违约,由于马先生违约现在本金只有大约23000元。
经我局调解邮政储蓄银行和中国人寿退回马先生三万元存款并支付5年活期利息500元,双方不再因此事产生争议,都表示比较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