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索 引 号:005303107/2015-00018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重大建设项目/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登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 键 词:重点项目
文    号成文日期:2006-03-22发布日期:2016-09-0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重点项目建设的意见

郑政文[2006]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增强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实行市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建设项目制度,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汇报,经常现场调研,及时了解项目建设情况,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督促建设进度。

  2.重点建设项目由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协调解决各方面的问题,保证项目建设顺利进行。要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管理机构的力量, 为落实目标任务提供组织保障。

  二、落实责任制

  1.各县(市)、区对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建设环境负总责。凡因建设环境不好,影响建设进度的,由当地政府负责。

  2.各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对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负责。确保完成省、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目标,列入当年新开工的项目必须按计划开工建设。凡因组织领导不力,影响建设进度的,要追究其相关责任。

  3.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省、市政府协调确定的重点项目建设有关事项,必须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办理,限期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对拖延贻误工作的,视情节予以处理。

  4.六县(市)及上街区对本辖区内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政府分工,对市内五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和本系统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凡出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大协调力度

  1.建立重大项目领导协调机制。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经县(市)、区和有关单位协调难以解决的,要直接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牵头及时协调解决。

  2.成立专门协调领导机构。对公路铁路、电力线路和输油(气)管道等带状项目,分别成立市、县(市、区)两级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协调项目建设涉及的征地、规划、拆迁、安置补偿等问题,研究制定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的保障措施。

  四、强化建设环境管理

  1.对省、市重点建设项目,要进一步强化建设环境的管理。

  2.对环境特殊、情况复杂的项目,由当地公安部门派驻公安干警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四乱”现象和强装强卸、强卖建材、强揽工程以及非法阻工等行为。

  3.非指定部门对省、市重点项目进行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检查组成员等内容),提前7个工作日报市政府审查批准。

  五、开辟“绿色通道”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交通、建设、规划、林业、水利、市政、环保、消防、铁路、电力和文物等部门和单位,对本部门、本单位涉及的重点项目建设的行政许可事项和资金拨付等,要优先受理,特事特办,快办快结。

  六、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市

  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督查室,对省、市重点项目的建设环境和投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和考核。

  1.跟踪督查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建设环境和问题解决情况,对进度快、环境好的进行通报表扬;对进度慢、环境差的及时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责任单位领导向市政府做出说明。

  2.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半年检查和年底考核。

  3.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责任目标完成好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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