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支付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553165075/2016-00070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业务信息/诊疗项目、药品目录
  • 发布机构: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键词:医疗服务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9-06
  • 发布日期:2016-09-06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收费项目支付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管理,根据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卫生厅《关于制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5】146号)中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的内容,在广泛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规定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一)、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见附件二),并对支付部分费用的项目确定了个人首付比例。豫发改收费【2005】146号文件中明确了收费标准的其他医疗服务收费项目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同时,结合省直医保的运行情况,对原列入省直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下列内容进行调整:对应由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的“除外内容”项目,其个人首付比例统一确定为20%;将镇痛泵、呼吸睡眠监测列为省直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项目;对急救、抢救和危重病人使用微量泵用药,除硝酸甘油、尼卡地平、硝普钠、地尔硫卓、多巴胺等血管活性药物外,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本通知自2005年7月1日实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xls
  •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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