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6〕第5号

  • 索引号:005252258/2016-00097
  • 主题分类:文化、广电、旅游/文物/业务信息/其他
  • 发布机构:郑州市文物局
  • 关键词:文物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9-06
  • 发布日期:2016-09-07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郑文物罚决字〔2016〕第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郑州航空港市民中心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航空港区郑港七路与郑港四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李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9PK66Q(1-1)

          本机关于2016年7月22日对你单位在工地取土过程中将遗迹挖掉,造成古文化遗迹破坏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 你单位位于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郑港五路以北、郑港一街以东、郑港四路以南区域的第三邻里中心项目,在进行文物勘探中发现4处疑似遗迹,并签订了文物勘探现场文物保护协议,你单位在未完成文物考古调查、勘探手续,于6月17日晚在工地取土过程中将遗迹挖掉,造成古文化遗迹破坏。2016年7月18日,我局组织相关文物专家对现场情况进行鉴定,文物专家于7月21日出具了《专家鉴定意见书》,推断被破坏的4座古墓葬时代可能介于东周至秦汉时期,具有一定学术价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以及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当地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项目范围内及其取土区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证据有:1.询问笔录;2.现场照片;3.《专家鉴定意见书》;4.你单位出具的《关于郑港第三邻里中心疑似遗迹的情况说明》;5.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郑州航空港区郑港办事处第三邻里中心建设单位的情况说明》;6.郑州市文物勘探管理办公室出具的《关于郑州航空港区航程置业有限公司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河西区域邻里中心及周边中小学第一标段郑港办事处第三邻里中心项目文物勘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为证。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和社会危害程度。

          从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看,根据《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上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郑州市文物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未经考古调查、勘探,擅自进行工程建设”的一般违法行为表现情形的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郑州银行任一网点。(收款人:郑州市财政局收款专户、开户行: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罚款数额)。

          请你单位今后在施工建设前要严格遵守《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履行文物手续。

          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2日告知你单位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受询问过程中和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均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已依法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南省文物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文物局

                                                                             二〇一六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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