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76527037/2016-0036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 | 关 键 词: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13 | 发布日期:2016-09-1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二七罚决字〔2016〕第A16001号
郑州万荣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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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16年8月11日对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违法事实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生产运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关于“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处以罚款伍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帐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