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浓硒天泉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776527037/2016-00358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关 键 词:环境保护,违法,处罚,决定书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9-14发布日期:2016-09-14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浓硒天泉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浓硒天泉实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七罚决字〔2016〕第B16003号

郑州浓硒天泉实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证:       社会信用代码: 91410103MA3X50RQ4D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园科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郑丽霞

本机关于2016年8月31日对你单位未办理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违法事实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办理该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擅自生产运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帐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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