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052074/2016-0002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 关 键 词:住房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19 | 发布日期:2016-09-19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纳入年度计划的规定。
本条是在第八条的基础上,从另一个角度进一步明确征收房屋的前提和要求,目的在于既保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正常的土地需求,又防止不当或者过度地动用征收权,强调规划先行、规划民主。
一、建设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规划。
要实现科学发展、节约合理利用土地、严格保护耕地,并严格控制征收规模,避免不必要的征收,应当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加以调控,并保障规划的科学性、民主性,尤其要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严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规划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种类较多,有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场所选址规划、防洪规划、消防规划、防震减灾规划、铁路发展规划、公路规划、港口规划、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城市道路发展规划等。规划是政府为了满足公共需要、提供公共服务、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提升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的生活生产条件和环境,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意见、充分考虑当地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依法编制并经过批准的,这也是调整各种相邻关系的一个手段,符合规划应当是符合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本条明确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大公众参与程度。这些意见是有道理的。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已就制定相关规划过程中如何确保公众参与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条例不宜再作重复规定,因此,本条仅强调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以城乡规划为例,《城乡规划法》第二十六条 规定:“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这些措施有效地保证了公众对城乡规划制定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本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也就是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应当经市、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房屋征收。人大是权力机关,是民意的代表机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旧城区改建直接与当地广大城镇居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由民意的代表机关来审议通过,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