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生 须 知

  • 索引号:005252717/2016-00136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发布机构:郑州市司法局
  • 关键词:考生,须知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9-19
  • 发布日期:2016-09-19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考 生 须 知

    1、应试人员凭二代有效身份证件、准考证、信息采集单进入指定考场对号入座参加考试,将“三证”展示在“桌贴”处,以便查验。

    2、严禁携带手机、手表、电子用品(含数字显示计时器)及书籍、笔记、报纸、稿纸等物品进入考场,否则,取消当场考试成绩。

    3、应试人员不要携带贵重物品到考场,如有遗失或损毁责任自负。

    4、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前60分钟(上午7:30、下午1:00)开始通过指纹验证通道进入教学楼内,并在走廊等待;上午8:00、下午1:30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得入场;考试结束30分钟前不得交卷出场。

    5、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答题卡)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粘贴条形码,供监考人员现场查验。不得在答卷(答题卡)上作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条形码”:务必及时准确地从“试卷封面”揭下、粘贴到“答题卡指定位置”。

    “查验卷、卡”:拿到试卷、答题卡(纸)后,务必先核对完整与印刷情况,否则,将影响您的考试。

    6、因应试人员原因致使试卷、答题卡(纸),损毁、污皱,不予更换;因应试人员原因损坏试卷、答卷(答题卡),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答题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责任。

    7、严禁将试题、答题卡带出考场以及将试题、答案抄写在准考证上带出考场。

    8、考前准备好钢笔、签字笔、2B铅笔、橡皮等考试用品。不得在考场内借用他人用品,在考试过程中,严禁因削铅笔影响他人考试。卷四答题,须用0.5mm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不得用蓝色笔或圆珠笔)。

    9、考试结束,立即停止答题,将卷、卡(纸)翻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收取、核验无误后,方可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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