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5282/2016-00047 | 主题分类:公安、安全、司法/公安/业务信息/治安管理 | |
发布机构:中牟县公安局 | 关 键 词:公安,安全,司法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0 | 发布日期:2016-09-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一、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
(一)受理范围
1、省内异地受理范围:在我市、县(市)就业、就学、居住的省内其他地市、直管县(市)居民;我市市辖区及郊县居民到户籍地办理居民身份证。
2、跨省市异地受理范围:在我市、县(市)就业、就学、居住的天津、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市)的居民。其他省市待公安部通知后逐步受理。
(二)申领条件
1、丢失补领身份证的,或因到期、损坏等原因换领居民身份证的;
2、持有本市(县)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学生证的。
(三)办理程序
1、申请人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点提出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申请。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学生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暂住登记凭证》、《学生证》,补领前需先申报挂失。
(四)办理时限
按照《河南省公安改革十项惠民举措》,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之日起4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五)收费标准
公民异地申请到期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20元,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的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
(六)不予受理的情形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人口系统中信息登记不一致的;
2、对因部级、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没有申领人照片,或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对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人员的;
4、对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二、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制度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由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就近的户籍室进行申报挂失。
三、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制度
捡拾的居民身份证,可到就近的户籍窗口进行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