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735529845/2016-00171 |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业务信息/食品药品专项整治 | |
发布机构: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关 键 词:食品,专项整治 | |
文 号:牟食药监〔2016〕87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0 | 发布日期:2016-09-20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近期,外省市生产的食用植物油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以下简称塑化剂)污染问题频发,引发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开展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范围
监督检查应覆盖本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生产加工小作坊。
二、检查内容及要求
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要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用油生产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5﹞133号的有关要求,开展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和小作坊在原辅料验收、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全过程防范塑化剂的污染,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重点检查一下内容:
(一)食品接触材料
督促企业和小作坊按照原卫生部《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规定,不得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食用植物油中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DINP)和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最大残留量分别不得超过1.5mg/kg、9.0mg/kg、0.3mg/kg。
重点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管道、设备、容器以及包装材料,包括瓶盖、垫片等是否使用含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使用含有塑化剂的食品接触材料的,要立即督促企业采取调整设备、更换接触材料等有效措施,6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情况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严禁产品出厂销售。
(二)原料和食品添加剂
检查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小作坊是否落实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对原料(油料、毛油、成品油)中塑化剂污染是否有有效的防控措施。对防控措施不完善的,要督促生产企业和小作坊加强原辅料材料中塑化剂的检测和控制。
检测企业和小作坊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等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芝麻油等食用植物油中使用香精香料等食品添加剂。发现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要依法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追求其刑事责任。
(三)开展抽样检验
局食品生产监管科组织对全县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和小作坊的原料库、生产线、产品库房待检区及产品区抽取样品,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对塑化剂项目的抽样检验。对检验结果超过上述最大残留量规定的,严禁出厂销售,要及时查明原因,进行整改。
三、结果报送
请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于2016年10月20日前,将食用植物油塑化剂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县局食品生产监管科。报告内容包括:检查企业数、发现塑化剂问题企业数、整改完成企业数、主要做法及成效、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等。同时将电子版发送至htspk2008@163.com。
联系人:食品生产监管科
联系电话:62031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