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397863874/2016-00524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气象/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荥阳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气象,政策法规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0 | 发布日期:2016-09-2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条例》共6章48条。
第一章是总则,主要对《条例》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气象灾害防御的工作机制、基本原则、职责分工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二章是预防,包括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以及在此基础上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和应急预案。这一章还特别针对不同种类的气象灾害,例如台风、暴雨、暴雪、低温、高温等,规定了具体的防御措施。
第三章是对监测、预报和预警作出规定,主要是各级政府要加强气象灾害监测能力建设,健全气象灾害防御队伍建设,同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所属气象台站要加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条例》特别明确规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只能由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擅自发布预警信号和灾害性天气警报。
第四章是应急处置,包括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规定一旦发生气象灾害,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灾害应急过程中,应该采取何种措施、履行何种职责。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包括对违反条例有关规定应当追究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内容。
气象灾害影响广泛,不仅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影响,而且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因此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它需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个部门的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才能做好这项工作。
在总结多年经验的基础上,《条例》特别强调要建立一个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防灾减灾机制,同时《条例》也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防灾减灾活动中的权力义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
第一,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如果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有关人民政府还应当建立联防制度,加强信息沟通。
第二,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比如在应急处置方面,《条例》对气象灾害发生后,民政部门、公安部门、气象部门等各部门在气象防灾减灾中的职责,都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三,《条例》对社会力量参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也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该积极配合政府组织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同时在灾害发生以后,要积极开展自救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政府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例如组织做好应急演练、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等。
此外,《条例》还对农村地区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进行了特别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灾害预防、监测和信息传播等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要将农业主产区、森林、草原、渔场等区域作为气象灾害监测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