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合作伙伴的公告

索 引 号:737405256/2016-45693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 键 词:公告,外籍人员子女
文    号成文日期:2016-09-20发布日期:2016-09-20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合作伙伴的公告

    为进一步改善在豫外籍人员子女的就读环境,促进郑州国际商都建设和郑东新区国际金融中心建设,郑东新区拟建一所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经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合作伙伴,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学校概况
    郑东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位于郑东新区龙湖区域内朝阳路与龙腾一街交叉口西北角,毗邻森林公园和龙湖,交通便利,环境优美,占地面积约为91.75亩。学校办学层次涵盖学前教育和中小学教育,学校规模拟定为1200人,分设幼儿园12个班,小学24个班,初中12班,高中12班。建筑风格充满现代艺术气息,教育教学设施完备齐全,各类功能室、报告厅、游泳馆、体育馆、足球场、网球场等一应俱全。
郑东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预计2017年开工建设,争取一年内建成并投入使用。该校建成后,主要招收对象为河南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也可招收在本省合法工作居留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的随行子女。
    二、准入条件
    除符合《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豫教外〔2016〕94号)规定的申办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1.合作伙伴应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境外人员。
    2. 合作伙伴应在中国境内有连续3年以上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办学经验,且目前仍在办学中,近3年内的毕业生能顺利进入国外高一级学校。
    3.合作伙伴已举办且管理的学校开设有国际上通行并认可的国际课程体系,并保证新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课程体系在1年内取得相应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认定。
    4.合作伙伴已举办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拥有优质的教师资源(中、外籍)和培养机制,有稳定的专家团队和科研培训机构支撑教师队伍发展,目前已聘用的持有《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籍教师50名以上,其中拟安排在郑东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外籍教师须满足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需要。
    5.合作伙伴应选派出色的外籍教育专家组建优秀管理团队。
    三、优惠条件
    为提高合作伙伴的办学积极性,确保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能够可持续发展,郑东新区将在以下几方面为合作伙伴提供优惠:
    1.郑东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由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投资建设,合作伙伴租赁使用。届时,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与合作伙伴签订房屋使用合同。
    2.在办学初期,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将协助合作伙伴办理学校各种相关手续。
    3.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将根据学校在校学生数,视情况通过减免合作伙伴租金等其他方式给予补贴。
    四、评审办法
    1.提交合作意向。自公告之日起至2016年10月20日前,有意向合作的机构或个人请向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交合作意向书或方案。
    2.组建评审小组。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组成“郑东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合作伙伴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对各意向合作伙伴的办学资质、办学方案、办学条件等进行评议考察。
    3.进行评议考察。评审小组对各意向合作伙伴提交的合作意向书或方案进行评议,从中遴选出三个意向合作伙伴,赴其所办外籍子女学校进行实地考察。
    4.确定合作伙伴。在评议考察的基础上,评审小组确定评审结果,并将评审结果报请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审定。经郑东新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对外公布“郑东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合作伙伴”。
    5.报送教育厅审批。合作伙伴按《河南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暂行)》(豫教外〔2016〕94号)要求,组织材料,由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报送河南省教育厅审批。
    6 .签订合作协议。举行“郑东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签约仪式”,由郑东新区管委会与合作伙伴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五、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才高街交叉口东龙大厦八楼806房间。
    联系人:郑东新区教育文化体育局 李嘉乐
    联系电话:0371-67179625
    传真:0371-67179625
    电子邮箱:zdxqjwtjbgs@126.com
    邮政编码:450000
    特别提醒:纸质合作意向书或方案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0月20日18时00分,电子申请可通过邮件递交,截止时间同上。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纸质合作意向书或方案,逾期递交或未递交的电子申请,以上情况均为无效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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