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232X/2016-00095 | 主题分类: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物价/业务信息/价费标准 | |
发布机构:郑州市物价局 | 关 键 词:国有经济,国有资产,物价,价格,收费,定价,目录 | |
文 号:郑价审函〔2016〕38号 | 成文日期:2016-09-08 | 发布日期:2016-09-21 |
体 裁:函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
你校《郑州市第四十四中学关于继续执行住宿费原收费标准的请示》(郑44中〔2016〕21号)收悉。根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中学校住宿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4〕1730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我省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5〕437号)精神,结合你校实际,经研究,同意你校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延续执行,即: 200元/生·学期。
此批复自2016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春季学期结束,期满前2个月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住宿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收费。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使用财政专用票据。
你校应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201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