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成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541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09-22
  • 发布日期:2016-09-22
  • 体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成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77号

        郑州成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7801380T(1-1)

    法定代表人:徐广荣

    注册地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南五路与京珠东环路交叉口

              向南100米路西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6年8月4日,郑州市机动车污染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郑州成信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调取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报告和原始检测数据并进行了分析,2016年8月5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询问。现查明,你单位在机动车环保检验中存在未按照《河南省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测量方法及排放限值》中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和未按照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操作规范进行检测的问题,导致部分车辆检验报告不能真实地反映车辆污染物排放实际状况,检测结果不准确,出具的检验报告属于虚假报告。2016年8月4日,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环限改车〔2016〕第003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同时,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在2016年6月1日和7月31日期间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工作利润情况进行了调查,你单位未盈利,无违法所得。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16年8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7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向我局提供书面报告,表示接受处罚,不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不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书面报告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罚款15万元。

    限你单位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8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