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90826792/2016-00047 | 主题分类:国土资源、能源/土地/业务信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
发布机构: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土地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7-14 | 发布日期:2016-09-23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新郑市2015年度第三十三乡镇建设征收土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土〔2015〕894号和郑州市国土资源局郑国土资函〔2015〕263号文件批准。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会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补偿登记情况进行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豫政〔2013〕11号文、郑政文〔2014〕142号文件有关规定,拟定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 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位置、地类和面积
被征收土地位于八千乡坟后吕村、苗庄村、枣陈村集体耕地31.2336公顷、林地5.2985公顷、其他农用地0.9626公顷、建设用地3.2081公顷、未利用地2.3413公顷,共计43.0441公顷(其中耕地31.2336公顷)。
二、 征地补偿标准
单位:公顷、万元
三、征地补偿费用
单位:万元
四、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及方式
征地补偿费用支付对象为八千乡坟后吕村、苗庄村、枣陈村村民委员会及被征地农户,具体分配方法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研究决定,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以货币形式一次性支付。
五、安置途径
采用货币安置、社保安置方式。
社保费用共计383.5229万元,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以村委会为单位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规划与国土资源局提出。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依法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新郑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