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索 引 号:416194080/2016-00133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政策法规/规章
发布机构:荥阳市商务局关 键 词:商贸,国内,贸易,国内贸易,政策法规
文    号成文日期:2010-06-11发布日期:2016-09-2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改意见

为贯彻执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2006年第23号令),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中所指的6个扩权县是指: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

一、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   

1、首先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成品油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申请文件;

(3)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附件6);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  

(6)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油库建设完工后,由相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手续。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附件7)。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成品油油库建设项目建设期为24个月,油库建设项目在15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省商务厅出具的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2、填写《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5);

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4、企业申请文件;

5、提供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具有长期、稳定成品油供油渠道的法律文件及证明材料;

6、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7、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8、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10、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1、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和成交确认合同;   

12、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13、从事水上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提供控股以上拥有水上成品油仓储设施累计10000立方米以上的法律证明文件及与其所在地域航道条件、仓储能力相适应的成品油水运接卸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14、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5、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6、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种证件及书面证明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各种证件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所有复印件须由申请企业盖章并由受理机关检验原件后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下同)。

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成品油油库建设的程序(同成品油批发企业油库建设程序)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具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1、省商务厅关于油库建设规划确认文件;   

2、企业申请文件; 

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4、填写《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8);   

5、全资或50%以上(不含50%)控股拥有10000立方米以上成品油油库的法律证明文件;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核发的油库及其他设施的批准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或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7、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9、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0、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油库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土地成交确认合同;

11、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收发油设施或1万吨以上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所有权的法律证明文件;   

12、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13、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母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母公司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   

1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   

 企业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规定的书面材料的原件及3份复印件;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   

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仓储经营资格申请后,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补正内容告知书》(附件1),一次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应当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对于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属于省商务厅职权范围的、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的,省商务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3)。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加油站建设的程序   

1、取得省商务厅关于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认文件。   

取得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确认文件应提供的材料(经省辖市商务局(6个扩权县)商务局核准的书面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文件(要对可行性和安全条件进行论证);   

(2)《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附件9);

(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4)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加油站土地使用权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和成交确认合同;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加油站,提供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厅出具的用地批复文件;

(6)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现有和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   

(7)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

(9)加油站年度行业发展规划(高速公路服务区建设加油站,出具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的高速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高速公路初步设计批复、高速公路概念设计批复)。

2、申请企业依据省商务厅的规划确认文件,到各相关部门办理建设手续。加油站建设竣工后,企业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手续,验收合格后,企业持验收合格证书及验收合格文件,到省辖市(扩权县)申办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手续。省辖市(扩权县)商务局依据各验收单位的证书及证明文件,填写《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附件10),将经核准的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报省商务厅审核(各扩权县申报前必须到省辖市商务局备案后方可上报省商务厅),审核合格,由省商务厅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当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省商务厅批复建设的加油站建设期为18个月,加油站建设项目在12个月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开工建设的(自批复之日算起),省辖市商务局对该项目的规划确认可报请省商务厅予以注销。注销后其它企业可在同一地点按程序申报建设。

(二)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申请文件;

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3、《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附件10);

4、填写《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附件11);

5、河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

6、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仅限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使用);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规划许可证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初步设计批复);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不需要提供;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提供概念设计批复或房屋建筑物设计批复);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建筑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提供交通厅开工令或开工报告批复);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2、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13、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   

14、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或检测报告;   

15、成品油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16、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三)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办理程序、时限   

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出申请。省辖市商务局(6个扩权县)在接到加油站建设的申请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新建加油站选址进行实地勘察,按照加油站行业规划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将初审意见(正式文件)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上报省商务厅。在取得省商务厅规划确认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内容告知书》(附表1),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应当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附表2),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自收到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上报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具有乙醇汽油批发资质的企业必须与省商务厅规划确认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签订供油合同。

四、外商投资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申报程序、审批时限及提交材料 

(一)申报程序及审批时限   

外商投资企业新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在原批复限制数量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企业并购国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报送申请材料。外资管理处将审核意见会签商贸服务管理处。外资管理处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外商投资企业经外资管理处审批,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证书及审批文件上应注明“获取相应批准证书后方可开展经营”。 

(二)应提交材料(一式三份)   

1、外商投资设立成品油经营企业、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外资管理处初审并征求商贸服务管理处意见后,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

(2)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提交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总公司同意其申请的书面证明文件、总公司的成品油相应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注册资本证明文件或验资报告,其成品油经营业务发展方案可与总公司相同;

(3)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4)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2、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外资管理处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外资管理处初审并征求商贸服务管理处意见后,在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1)企业出具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须说明并购主体基本情况、各投资方名称和出资情况、并购方案;

(2)拟并购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3)拟并购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的,应提交拟并购企业已投资建设、控股和租赁加油站的名录及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4)按照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5)审核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3、申请人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办理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或在原批复基础上增加加油站数量,应向省商务厅商贸服务管理处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2份复印件,商贸服务管理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部;申请人办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将下列书面材料报省辖市(6个扩权县)成品油市场主管部门审核,完成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书面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上报商务厅:

(1)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后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商务部核准企业设立、并购或增加成品油经营范围的批文;

(3)成品油零售企业设立应提交的材料;

(4) 并购境内成品油经营企业涉及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的,还需提交相应说明文件。

4、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变更合同章程的,应按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报原审批机关审核,并提交相应材料。

5、外商投资企业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注销、撤销的,还应按照外商投资法律法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五、成品油经营企业扩建、迁建的办理程序及应提供的材料   

本细则所说扩建是指增加土地面积、加油机台数、枪数(零售企业)和增加油罐容积。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扩建 

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包含双品种加油点)在原址扩建,经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审批后报省商务厅备案(6个扩权县在上报省厅备案的同时必须在所在省辖市商务局备案),同时由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将原《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负责收回,同批复文件、备案登记表一起上交省商务厅备案。经各有关部门对在原址扩建的加油站验收合格后,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出具验收报告,根据验收报告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目前加油站建设规划标准的在营站,原则上不进行扩建。加油站在原址基础上改建,不增加土地面积、不增加加油机台数和枪数、不增加油罐容量不在此范围。   

其他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整改的内容,若涉及到扩建范围的,按本办法规定报商务主管部门审批。   

(二)批发、仓储企业油库扩建   

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将证书收回后上交省商务厅),在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扩建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进行扩建。在办理相关部门验收手续后,由省商务厅报商务部备案。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加油站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加油站扩建,填报《河南省加油站扩建申请表》(附件12);油库扩建,填报《河南省成品油油库扩建申请表》(附件14);

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专指油库扩建); 

4、加油站或油库扩建方案;

5、消防预审核意见书。

(四)成品油批发企业在原址扩建油库后申领成品油批发批准证书,按照新建油库验收材料申报。

(五)成品油零售企业在原址扩建后验收并申领成品油零售批准证书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企业申请文件;

2、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的请示文件;

3、《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附件10);   

4、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规划确认文件;   

5、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仅限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使用);   

6、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加油机计量鉴定证书或出厂合格证书;   

9、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检测证;   

10、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11、因扩建停(歇)业未签订供油协议或协议过期的,要与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发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供油协议;

12、加油站整体拆除,在原址重建的,还应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提供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村镇建筑许可证)

(六)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库、加油站迁建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搬迁且手续齐全的油库、加油站优先办理,迁建地点要符合当地油库、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要求。申办程序同新建油库、加油站相同,同时将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上交省商务厅。   

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和延续   

(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应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15),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经省商务厅初审后报商务部。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事项的,向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出申请,填写《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件15),连同其他证明材料,经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初审(6个扩权县商务局向省辖市备案后)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审核决定是否给于变更。   

(三)变更提交材料   

企业申请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一式三份;省商务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上报商务部。   

企业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申请人应向企业所在地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一式两份;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下列相应书面材料报省商务厅。   

1、企业名称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

(2)企业变更申请;

(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请示;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   

(6)油库或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地址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

(2)企业变更申请;

(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请示;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6)涉及油库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还应提供省商务厅核发的油库规划确认文件和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附表15);

(2)企业变更申请;

(3)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请示;

(4)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等法律证明文件。   

4、其他要求   

(1)股份制企业还应提交董事会同意变更的书面决议;   

(2)企业分支机构还应提交母公司同意其变更的书面文件。

(四)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延续

由于新换发的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标有有效期,企业应当在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商务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如果经营资格有变更的内容,按成品油经营资格证书变更提供材料,如果不涉及到变更内容,请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延续申请;

2、省辖市(含6个扩全县)延续请示;

3、《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

(五)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变更   

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交回原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新的经营单位除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有效的产权转让手续,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1、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应提供的材料

(1)原企业经营资格注销申请;  

(2)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登记表》;  

(3)原企业出让申请; 

(4)省辖市商务局(6个扩权县)关于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初审文件;  

(5)原经营企业营业执照;  

(6)原经营企业建设批准文件;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规划许可证或村镇选址意见书);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不需要提供);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城市规划区以外,提供村镇建筑许可证;投资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不提供此证); 

(10)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如原经营企业是在豫商改〔2005〕30号文以前验收发证的,上述6-10项内容不能提供的,可以提供以下证明文件中的一种代替:①原经营企业是通过法院判决、强制拍卖、招牌挂取得加油站资产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②原经营企业是通过收购取得加油站资产的,提供有效的资产收购文件;③加油站属原经营企业自建、但资料保存不全的,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1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13)土地证;  

(14)环境保护评估登记表;  

(15)加油机计量检定证书;  

(16)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测证明;  

(17)成品油经营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18)新企业收购申请文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申请收购;二是新企业申请经营资格);  

(19)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20)新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1)新企业法人代表任职证明及身份证明;

(22)对于新建验收未发证的,要附原投资主体验收表,不提供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营业执照。  

2、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新企业申请经营资格应提供的材料  

省商务厅同意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批复文件下发以后,新企业(买方)持下列文件到省商务厅行政服务大厅申请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  

(1)省商务厅同意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批复文件;

(2)省辖市商务局(6个扩权县)关于新企业申请经营资格的初审文件;

(3)新企业经营资格申请;

(4)填写《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  

(5)提供具有法律效应的产权转让手续;  

(6)新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  

(7)成品油计量、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  

(8)原企业成品油经营证书复印件(新建验收未发证的,提供验收表复印件)。  

(六)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后补证问题   

1、补证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遗失经营批准证书,批发和仓储企业应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零售企业应向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出申请。   

2、提交材料

(1)经营证书正本丢失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企业证书遗失说明及补证申请;

②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请示;

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原件;

④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

(2)经营证书副本丢失需提交材料:

①申请企业证书遗失说明及补证申请;

②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请示;

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本原件;

④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出具的企业年检证明;   

⑥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  

(3)经营证书双证丢失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企业证书遗失说明及补证申请;

②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请示文件;

③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④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⑤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实地考察证明;

⑥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出具的企业年检证明;

⑦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提交注册所在地省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成品油零售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辖市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声明;

⑧油库需提供全景照片和罐区照片;加油站提供全景照片和加油机相片各一张。

具备上述材料的,经省商务厅(或者省商务厅委托的省辖市商务部门)现场核对,分别报商务部、省商务厅补办新证。

(七)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经营资格的注销和撤销   

1、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办理暂时歇业手续(连续歇业半年以内),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期结束后,可持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同意盖章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到商务部或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因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批准,可适当延长歇业时间。   

2、注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成品油经营企业终止经营,应分别向省商务厅或省辖市商务局(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向省商务厅,零售经营企业向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提交申请,交回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或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办理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或省商务厅审核同意后,在《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附件13)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完成成品油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商务部门应将已注销的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3、撤销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办理程序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或商务部查证属实后,可由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省辖市或省商务厅查证属实后,可由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注销《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省商务厅应将已撤销的成品油零售企业名单上网进行公示,并通告企业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七、监督管理   

(一)全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在审核成品油经营企业申报的材料时,要逐一核对原件,审核人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无误”并签名确认;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上必须加盖企业公章(如果是新建零售企业,可用法人签名加手印代替单位公章)

(三)省商务厅(或委托省辖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局)每年组织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按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年检内容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或省商务厅)。

(四)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程序、时间及应提供的材料:   

1、年度检查办理程序   

省商务厅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每年组织对辖区内的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我省辖区内的成品油经营企业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商务厅(或省商务厅委托的省辖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局)递交年度检查材料。

省商务厅委托各省辖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局进行成品油零售企业的年检工作;批发、仓储和专项用户企业由省辖市商务局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初审后报送省商务厅进行年检。

各省辖市(扩权县)商务局采用登报、电话或书面通知等有效方式,将年检时间、要求及时通知企业,并及时将年检工作报告、年检资料汇总表及Excel电子表格报省商务厅。

对于年度检查合格企业,在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和年检登记表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将年检合格的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布。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成品油批发及仓储经营企业,省商务厅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17),责令其在二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批发或仓储经营资格;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辖市商务局应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附件17),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报请省商务厅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2、办理时间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工作,原则上应在每年的5月30日前以内完成。   

3、提交材料   

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申请人应向省商务厅(或被授权的省辖市(扩权县)商务局)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   

(1)《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附件16)。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   

(3)成品油批发企业及零售企业需提供有效期内、符合要求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4)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5)安全监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6)具有合法资质的审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成品油购进、销售情况审计报告或报表,或者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成品油购销纳税凭证;

(7)油库及加油站的产权证明文件(企业资产在本年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用上年度的产权证明文件代替);   

(8)油库及加油站基础设施在上年度迁建或扩建的,需提供油库及加油站由省商务厅(省辖市商务局)出具的规划确认文件及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文件;   

(9)企业上年度在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说明;   

(10)当年度油库、加油站的全景照片;   

(11)批发仓储企业还要提供省辖市(6个扩权县)商务局实地考察报告;

(12)审核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省商务厅在全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站上公示成品油经营企业的确认和经营批准证书的核发、变更、撤销、注销情况。各省辖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建立当地成品油经营企业档案。   

(五)鉴于近年来汽车下乡、摩托车下乡和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实际,农村对汽油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各地可结合实际重点规划偏远农村、山区和加油站数量较少且远离省(国)道、县(乡)道的乡镇建设加油站,农村不再审批加油点。原单品种加油点需要改变成加油站的,按新建站建设程序办理。(现有农村加油点管理办法另行行文)

八、法律责任

(一)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向申请人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理由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予以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不予批准或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商务主管部门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并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2、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4、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5、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6、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7、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8、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9、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10、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四)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 

1、隐瞒真实情况的;  

2、提供虚假材料的; 

3、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九、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省贯彻<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
  • 5-《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doc
  • 6-《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申请表》.doc
  • 7-《河南省成品油油库建设竣工验收表》.doc
  • 8-《成品油仓储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doc
  • 9-《河南省加油站建设申请表》.doc
  • 10-《河南省加油站建设验收情况表》.doc
  • 11-《成品油零售企业经营资格申请表》.doc
  • 12-《河南省加油站扩建申请表》.doc
  • 13-《成品油经营企业暂时歇业注销申请表》.doc
  • 14-《河南省成品油油库扩建申请表》.doc
  • 15-《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doc
  • 16-《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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