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16194080/2016-00125 | 主题分类:商贸、海关、旅游/国内贸易(含供销)/政策法规/规章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商务局 | 关 键 词:商贸,国内,国内贸易,政策法规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5-03-24 | 发布日期:2016-09-25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发布单位】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郑政 〔2015〕12号
【发布日期】2015-3-19
【实施日期】2015-4-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 《郑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3月19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创造电子商务良好发展环境,推动我市电子商务产业迈上新台阶,根据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产业园是指集聚一定数量的电子商务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其表现形式可以为园区、商务楼宇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企业是指经河南省商务厅按照《河南省电子商务企业认定细则》(豫商电商 〔2015〕1号)认定的企业。
第五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应当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保护环境,行业配套,根据区域产业特色和优势进行建设。
第六条 市商务局负责对全市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建设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同时负责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认定、审批和监管工作。各县 (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申报预审和推荐工作。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工商、税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与电子商务产业园发展相关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认定原则与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运营企业在郑州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二)园区办公使用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入驻率超过50%,入驻企业宽带接入率达到100%,实际运行一年以上。其中引进有知名电商龙头企业的可放宽到6000平方米以上。
(三)具备电子商务企业正常运营的基础环境条件。
(四)拥有产业特色鲜明、园区定位清晰的项目招商策划书,按照招商策划书中的有关要求进行招商。
(五)具有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能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管理、运营和行业统计等工作。
(六)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服务企业和应用企业在10家以上且占园区企业总量的50%以上。
(七)入驻电子商务产业园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其所运营的电子商务平台或企业网站首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示率达到90%以上。
第八条 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每年申报一次,凡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所列条件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均可提出申请,经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向市商务局申报。
第九条 市商务局组织专家组,根据本管理办法对申报园区进行评审。最终由市商务局研究批准,批准通过的电子商务产业园进行公示无异议后被命名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予以授牌,同时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
第三章 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第十条 为保证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在推动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中的组织、引导、规划、协调和服务作用,电子商务产业园所在的县 (市、区)有关政府部门,应统一领导园区的建设和发展,设立相应的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的建设应相对集中,在园区内既有支持创办具有明显技术特色的中小型电子商务企业的孵化区,又有能容纳骨干电子商务企业的产业区。积极创造条件,集聚国内外骨干电子商务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发挥集聚效应。
第十二条 园区建设规模应当适宜,按照实际需求、落实资金、分步实施、早见成效。同时做好产业规划,把握产业定位,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同本地优势产业相结合,形成产业特色,培育电子商务拳头产品,避免重复和雷同,形成合理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的重点是建设先进的电子商务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中小企业孵化平台、技术研发平台、数据中心等基础设施,形成良好的服务配套体系,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优良的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应重视电子商务企业的培育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支持发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为电子商务企业上市创造条件并做好相关服务。引导企业进行资源整合,资产重组和兼并,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大型骨干电子商务企业。
第十五条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建立风险投资机制。
第十六条 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采取多种形式培养符合电子商务产业实际需要的各类人才。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园同高校、研究机构和骨干企业组成培训联盟,加速培养电子商务人才。
第四章 电子商务产业园扶持措施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按照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八条 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及园区内企业人才引进按照市政府关于引进培育人才等有关政策标准给予支持。
第十九条 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引进或整合国家级研发中心、国家行业信息中心或指数发布机构,按照每个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扶持资金从郑州市电子商务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按财政受益原则,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产业园区所在的县 (市、区)财政各负担50%。
第二十一条 各县 (市、区)地方政府出台相应扶持政策对入驻本辖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的企业给予政策支持,加快企业向园区内聚集。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所在区域的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具体指导与协调工作。市商务局根据行业和市场的发展情况,每三年对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的认定条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产业园加强园区内电子商务企业的信息统计工作,确保数据准确,于每年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上旬前将上季度的园区建设、发展状况和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区商务部门和市商务局。
第二十四条 推荐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产业园区均从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中选取。
第二十五条 每年对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进行综合考核。考核评价依据参考 《郑州市现代化商贸中心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市政府下达的产业集聚区发展目标和重点工作、每年下达的重点产业集聚区主要工作预期目标制定。
第二十六条 考评成绩作为对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工作综合评定和资源配置、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对连续三年综合评定排名靠后的产业园,将不再确定为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不再享受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各项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经授牌的市级电子商务产业园,如发现弄虚作假、严重违法违规或年度季度统计数据逾期未报的,予以摘牌,并暂停其三年申报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县 (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电子商务产业园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