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8918/2016-0015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工作信息/工作动态 | |
发布机构:中牟县黄店镇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工作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09-24 | 发布日期:2016-09-2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县卫片办:
县卫片办黄店镇有两处专业合作社,被此次卫片执法列入名单,分别为中牟县黄店龙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中牟县李村农牧专业合作社,现将两个合作社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中牟县黄店龙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中牟县黄店龙大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位于黄店镇冯家村,成立于2010年01月,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现有社员506户,固定资产850万元,注册资金50万元。花生生产基地5300多亩,年产花生2200吨。射带动黄店及韩寺、刁家等乡镇多个行政村新发展花生100000余亩,使得花生成为中牟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产业,并成为全国知名花生生产基地。
合作社由花生经纪人冯新伟发起成立。合作社成立前,依托冯新伟1996年花生收购门市部,收购周边群众花生。1998年,合作社与村组签订承包协议,将村组的沙荒地承包了下来,期限30年;并搭建了简易建筑,作为机械停放和花生收购场所。2010年成立了龙大花生合作社,办公、收购、储藏及培训场地设在冯新伟收购门市部。合作社成立后,为解决社员卖货集中,收购方按需分散提货的矛盾,经社员会商议,在原花生收购门市部基础上,扩建了仓库及加工车间,并新购置了花生加工设备。该合作社是目前中牟县规模最大的一家花生种植专业合作社。
多年来,省、市领导多次来合作社调研、指导工作。河南日报社,河南电视台、郑州日报等多家媒体先后对合作社进行采访报道,被省、市命名为“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设有人大代表活动站、成立党支部,被评为先进党支部。合作社法人冯新伟被评为优秀人大代表、河南省优秀农民企业家等荣誉。
二、中牟县李村农牧专业合作社
中牟县李村农牧专业合作社位于黄店镇李村西,2013年3月与李村村委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同年8月经县公证处公证,2016年3月办理了农牧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业务范围为组织社员进行农作物、瓜果、蔬菜、苗木的种植及家禽、家畜的养殖及技术咨询。
目前,搭建了简易养殖场,第一批波尔山种羊200只,已有20户农户加入。
三、国家有关扶持政策和意见
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界定了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规定:“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意见》(豫政办〔2010〕94号)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机停放及维修场所、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动员群众采取租赁、经营权入股等流转方式优先予以解决。”
根据以上规定,合作社所占用土地和所建设施基本符合用地要求。如果合作社仓库被拆除,合作社将难以经营,直接影响到社员和数千群众的生计,影响到当地的社会稳定。
鉴于以上情况,建议卫片办进一步核实,保留以上两个合作社。
黄店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六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