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53090/2016-0003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 |
发布机构:郑州市林业局 | 关 键 词:综合,政务 | |
文 号:郑林文备〔2016〕4号 | 成文日期:2016-10-09 | 发布日期:2016-10-09 |
体 裁:报告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业局(农委):
为贯彻落实《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郑州都市型林业产业发展 促进绿色增长的意见》(郑政办〔2015〕130号),进一步培育壮大我市林业企业,优化产业布局,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带动、示范作用,推动全市林业产业化集群建设,市林业局制定了《郑州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首批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认定
(一)申报的龙头企业应达到《办法》中规定的基本标准。
(二)要本着“宁缺勿滥、严格标准”的原则,将管理经营规范、发展潜力大、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企业推荐上来。
(三)申报企业要按照《办法》中申报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程序和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装订成册(1本,已申报省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不再重复报材料)。
二、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办法》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完成申报认定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对照《办法》第二章第二条市级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条件和第三条申报材料,对上报资料逐项核对、审核,并填写附件3郑州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申报汇总表。
(三)申报龙头企业提供的纸质材料要齐全有效,真实准确,申报企业对材料原件和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再申报。
(四)市林业局对符合条件、拟于推荐的企业在林业局网站上公示7天,接受公众监督。
(五)2016年10月25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市林业局产业办。
联系人:唐淑红 电话:0371-67882829
邮 箱:zzlcglb@sina.com
附件:郑州市林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2016年10月8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