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二条

索 引 号:416052074/2016-00037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政策法规/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中原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关 键 词:城乡建设,住房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0-13发布日期:2016-10-13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释义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释义】 本条是关于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的规定。

  被征收人因房屋被征收后,需要搬迁他处居住,会发生一定的搬迁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因房屋征收产生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为此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过渡的,征收部门应对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已经履行了为被征收人承担临时安置的责任,不必付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考虑到各地经济水平和实际情况不同,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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