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1184/2016-00003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部门财政预决算 | |
发布机构:二七区宗教局 | 关 键 词:财政,决算,部门决算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0-18 | 发布日期:2016-10-18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郑州市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部门决算
一、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是区政府主管全区民族宗教事务的职能部门。
(1)检查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贯彻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国家的法律、法规情况,指导做好少数民族及宗教界群众的教育、宣传、引导工作,努力提高其自身素质。
(2)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协调民族关系、宗教关系,依法保障少数民族及宗教人士的合法权益。
(3)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
(4)协助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解决民族宗教界的矛盾纠纷,确保民族宗教界稳定。
(5)帮助和扶持民族经济的兴起和发展,落实宗教的“三自”方针;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工作,促进少数民族事业的发展。
(6)行使民族成份的更改、恢复的审批权。
(7)做好清真食品的管理。
(8)依法行使对宗教场所的管理权及宗教场所设立或撤销的审核、登记、验收、报批。
(9)承办区政府及省、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务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区民宗局为一级预算单位,下无二级预算单位。
二、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表(详见附表)
三、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预算执行情况分析
2015年度决算总收入176.3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76.39万元,年初结转和结余0.10万元(为以前年度缴纳的押金因客观条件变化未退还,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2015年度决算总支出176.39万元,其中:本年支出176.39万元,年末结转和结余0.10组成。本年支出176.39万元具体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63.7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74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3.1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69万元。
收入总额及支出总额较2014年增加48.33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单位人员变动,增加了人员工资支出;二是对辖区曹洼清真寺打井项目及其水电线路改造工程的预算,增加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三是我局副局长被选定为2015年郑州市的朝觐带队,增加了因公出国(境)费用。
财政拨款支出比年初预算增加62.06万元,主要原因一是单位人员变动,增加了人员工资支出;二是对辖区曹洼清真寺打井项目及其水电线路改造工程的预算,增加了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三是我局副局长被选定为2015年郑州市的朝觐带队,增加了因公出国(境)费用。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本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76.39万元。其中:
1、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163.79万元,主要用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及事业单位保障机构运转、开展民族宗教工作而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项目支出包括扶持少数民族发展、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缴纳社保等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3.74万元,主要用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支出3.17万元。主要是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5.69万元。主要用于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支出。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
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三公”经费是指本部门(包括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通过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资金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2015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7.06万元,其中: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7.01万元。全年总计1批、1人次,比上年增加7.01万元。主要用于作为2015年郑州市的朝觐带队因公出国。
2、公务接待费支出0.05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兄弟县区民族宗教系统人员到我区学习交流工作经验等活动接待支出,全年总计接待1批、5人次。比上年支出增加0.05万元。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均为0。与上年持平。二七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已于2013年参加公务用车改革,2015年度未发生公务用车运行购置及运行维修费用。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政府采购支出情况:2015年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9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92万元,无政府采购服务支出。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其他收入:指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取得的收入。
(三)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指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如市财政局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开展财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六)医疗卫生支出: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七)住房保障支出: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如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向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等。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路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