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91097/2016-00036 | 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审计/业务信息/其他 | |
发布机构:荥阳市审计局 | 关 键 词:审计,业务信息 | |
文 号 | 成文日期:2016-10-24 | 发布日期:2016-10-24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荥审建报〔2016〕27号
被审计单位: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审 计 项 目: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8号路等三条道路工程
竣工结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荥阳市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6年4月7日至9月7日,对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8号路等三条道路工程竣工结算进行了审计,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相关资料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荥阳市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一、 项目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8号路等三条道路工程位于荥阳新材料产业集聚区,工程主要包括8号、12号、17号(南段)三条道路的路面工程、雨水及污水排水系统、人行道铺设等工程。
(二)合同签订及履约情况
该项目为BT模式。项目负责单位为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2012年12月11日,荥阳市人民政府与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市新材料产业集聚区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框架协议。
2013年4月10日,在金寨乡政府,荥阳市金弘泰置业有限公司和郑州绿苑新材料投资有限公司分别签订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8号路、12号路、17号路(南段)工程项目建设——回购(BT)合同,其中:8号路暂定回购款为8419600元(不含独立结算的利息),12号路暂定回购款为10639300元(不含独立结算的利息),17号路暂定回购款为15541500元(不含独立结算的利息),实际回购款均以决算价款为准。
2015年7月21日,荥阳市人民政府与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签订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建设——回购(BT)合同解除协议,双方约定原签订的《郑州市新材料产业集聚区项目投资建设——回购(BT)框架协议》予以终止,对未实施的3条道路和16个标准化厂房工程项目的(BT)合同不再执行,予以终止。对已完工的8号路、12号路、17号路(南段)工程的结算价,验收后按合同据实结算。
2015年9月2日,项目相关单位组成验收组,对工程进行了验收。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基本真实反映了工程竣工结算情况,但存在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
工程结算造价多计工程价款4407260.71元
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8号路等三条道路工程报审结算总造价30948737.60元,其中:8号路工程总造价7591237.99元;12号路工程总造价9560044.98元;17号路(南段)工程总造价13797454.63元。
审定结算总造价26541476.89元,其中:8号路工程总造价6659983.87元;12号路工程总造价7874772.53元;17号路(南段)工程总造价12006720.49元。(审定结算造价不包括含税社保费501377.01元、含税住房公积金113949.32元)
审减结算总造价4407260.71元,其中:8号路工程审减931254.12元;12号路工程审减1685272.45元;17号路(南段)工程审减1790734.14元。报审结算部分不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相应费用定额、《郑州市建设工程材料基准价格信息》、《荥阳市建设工程主要材料预结算基准价格信息》的规定。
根据《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改正。
四、建议
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实编制竣工结算。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郑州市新材料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荥阳市审计局。
荥阳市审计局
201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