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75134/2016-00206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政府投资
文    号:管政〔2016〕93号成文日期:2016-10-27发布日期:2016-10-27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6年10月27日


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区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具体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基本建设项目; 

(三)非经营性的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城建、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  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实行代建。总投资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或政府临时安排的项目有必要实行代建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区政府确定。

第四条  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负责代建项目的选定;由区政府独资或政府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组织实施机构)具体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对于具有特殊性的项目,其组织实施机构由区政府根据情况可另行确定;区财政、投资评审、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实行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或全过程代建。

前期工作代建,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负责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和报批、勘察和初步设计等工作;建设实施代建,由代建单位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自项目施工图设计开始,到组织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实行代建;全过程代建,由代建单位完成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代建。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项目单位(项目立项申报单位或者项目建成后的实际接收、使用、管理单位)组织实施机构与代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管城回族区政府投资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以下简称《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代建项目的范围、形式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七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以招标方式确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招标方式采购主要材料和设备。需要到市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招投标的,必须到区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组织实施机构在代建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建立拟参加代建活动单位的名录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确定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方式;

(三)组织签订《代建合同》;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委托代建单位办理计划、规划、施工、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五)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负责筹措项目资金,建立项目专账核算,按合同约定付款;

(七)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八)监督代建单位的代建活动,提出处理意见、监督纠正;

(九)建立代建工程档案;

(十)协调代建中的有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组织实施机构根据代建项目实际情况,会同项目单位、财政、审计、评审、监察等有关单位评审确认优惠费率,提出具体的招标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确定项目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应报告区政府,同时抄送区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相关活动:

(一)已被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者停止承接相关业务的; 

(二)近3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根据项目需求和功能定位,提出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确定的建设性质、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及时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等意见;

(三)会同组织实施机构负责用地、拆迁等相关工作,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协助组织实施机构向代建单位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

(五)参与项目设计的评审工作及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提出监督建议;

(七)参与代建单位组织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代建项目。


第三章  代建单位责任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的建设项目工期、资金使用等负全面责任,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包和分包。代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为安全生产提供法定的保障条件和措施。

第十三条  前期工作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准内容,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三)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和报批工作,项目总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总投资10%以上的,代建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协助组织实施机构办理用地、拆迁等审批手续;

(五)接受组织实施机构委托,办理计划、规划、环保、消防、林业、地震、人防、园林、用电及市政公用设施接用等报批手续;

(六)按合同约定,向组织实施机构移交项目前期工作的有关手续和资料;

(七)项目建设的其他前期工作。

第十四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当完成下列任务: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限额设计;

(二)组织施工、监理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采购等招标活动,并组织施工;

(三)负责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办理建设实施代建阶段的有关手续;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对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五)每月按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用款报告;

(六)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

(七)负责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八)负责将项目竣工资料及有关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项目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十五条  全过程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组织实施代建工作。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确定之日起30日内,组织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签订《代建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应当以批准的概算或者投资计划额作为最高的投资控制限额。确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组织实施机构签署意见,按原设计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建设实施代建或全过程代建,签订《代建合同》前,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20%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九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由组织实施机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经审计后及时报组织实施机构和财政部门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由项目单位到区有关部门办理资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在办理项目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移交项目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管理、监督、使用,《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管理计划,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组织实施机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财政部门拨付给组织实施机构,组织实施机构按照合同规定拨付给代建单位(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财务制度,设立专项工程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并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代建单位定期向组织实施机构报送项目进度月报、资金使用情况,监理单位定期报送项目监理报表。组织实施机构审核后及时转报区发展改革和统计局、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在招投标中确定。前期代建与建设实施代建按代建管理费总额3:7的比例确定。代建管理费可以预留10%—20%,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二十六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进行稽查、审计、监察和评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稽查、评审、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代建单位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由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罚,并依照《代建合同》约定追究代建单位的违约责任,区财政局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未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投资增加额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足的,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付工程款中扣除。

代建单位未完全履行《代建合同》约定,除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外,3年内不再安排参与建设项目代建活动。

第二十九条  代建项目按照批准的项目概算进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准后,代建单位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工程决算比《代建合同》约定有节余的,经区审计局审计后,结余资金20%的奖励给代建单位,其余节余部分上缴区财政。组织实施机构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分成办法,在《代建合同》中确定。

第三十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在建设项目代建活动中,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影响项目建设或者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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