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587059326/2016-00117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 |
发布机构:登封市畜牧业服务中心 | 关 键 词:综合,通知,通知公告 | |
文 号:登牧字〔2016〕78号 | 成文日期:2016-11-01 | 发布日期:2016-11-0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为了加强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现状,经畜牧中心研究决定,对我市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提出如下部署:
一、提高对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同时,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加强动物诊疗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扎实开展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各项工作
(一)开展动物诊疗机构摸底调查。掌握动物诊疗机构情况,是做好规范管理工作的基础。要将所有从事动物诊断、治疗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纳入本次摸底调查范围,全面掌握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的数量、分布、从业人员、设施设备、诊疗活动范围等情况,以及《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情况。
(二)严格动物诊疗机构行政审批。国家对动物诊疗实行许可制度,及时向社会公示动物诊疗机构审批条件、办理程序、兽医从业人员注册和备案等信息。对于新申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严格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程序。对于已经开办但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逾期未办理或达不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条件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强化动物诊疗机构日常监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经营活动,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动物诊疗机构定期报告诊疗活动制度,明确报告时间,细化报告内容。督促动物诊疗机构做到所有信息公开、监督电话公示、执业兽医信息上墙等,切实规范动物诊疗行为。
三、工作内容和要求
对动物诊疗机构、乡村动物诊疗市场以及兽药经营场所进行排查登记,监督检查,宣传政策,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一)动物诊疗机构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存在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或者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具备规定条件的情况;兽医人员是否存在无证行医、超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是否存在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
2.无害化处理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是否与专业机构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协议,并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和诊疗废水。
3.年度报告问题。重点检查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是否按规定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4.注册与备案问题。重点检查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和动物诊疗辅助活动的人员是否主动向畜牧中心申请注册或者备案;畜牧部门是否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开展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审核。
(二)乡村动物诊疗市场
1.无证营业、无证行医问题。重点检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使用兽用处方药的兽医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个体动物诊疗人员以及动物诊疗机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兽药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兽医技术人员等)是否取得乡村兽医登记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诊疗活动开展情况。重点检查乡村兽医是否超出《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范围使用兽用处方药,是否如实记录用药情况;是否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乡村兽医是否有固定的从业场所和必要的兽医器械。
(三)兽药经营场所
重点检查兽药经营者是否存在擅自聘用执业兽医或非执业兽医坐堂行医、开具处方的行为;是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处方药是否凭处方销售;是否对兽医处方笺或乡村兽医登记证进行查验,并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
四、积极开展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
通过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规范动物诊疗行为,实现动物诊疗行业“机构合法、从业持证、诊疗规范、制度健全”的目标任务,提高诊疗水平,确保兽医公共卫生安全,使诊疗行业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建立机制,巩固成果,不断总结,建立完善动物诊疗活动监管长效机制。把动物诊疗市场管理工作与日常监督管理、动物卫生综合执法和规范审批行为等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审批管理与监督衔接机制,加强和完善动物诊疗市场监督执法,逐步实现监管制度化、规范化和常态化。对动物诊疗机构实行年检管理制度,于每年3月底前填报《登封市动物诊疗行业规范化管理统计表》报送市畜牧中心。
附件:1.动物诊疗机构依法经营告知书
2.动物诊疗机构调查表;
3.登封市动物诊疗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4.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现场检查表
5.动物诊疗场所日常执法监督检查表;
2016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