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索 引 号:358372706/2016-77854主题分类: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水利、粮食/水利、水务/政策法规/法规
发布机构:郑东新区水务局关 键 词:水利水务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1-01发布日期:2016-11-01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办)新闻宣传工作,深入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维护南水北调工程良好形象,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水北调办新闻宣传工作是指以南水北调办名义,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的活动。

  第三条 南水北调办新闻宣传工作坚持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正面宣传为主,与中央保持一致,与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水北调建委)工作部署保持一致。

  第四条 南水北调办新闻宣传工作在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由综合司归口管理。

  第五条 南水北调办新闻宣传工作管理主要范围和内容: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出席南水北调工程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视察工程建设现场,以及有关重要批示的宣传报道。

  (二)国务院和南水北调建委有关南水北调工程的决策的宣传报道。

  (三)南水北调办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的宣传报道。

  (四)国务院出台的有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要政策、重大措施和法律规章,南水北调建委、南水北调办出台的重要管理办法、工作部署以及南水北调工程建设重要信息的对外发布。

  (五)南水北调办召开的重要会议及南水北调办领导重要讲话、重要活动、重要文章的宣传报道。

  (六)南水北调办机关各司主办的会议、活动及相关业务的宣传报道。

  (七)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工程沿线群众利益的有关事项的宣传报道。

  (八)对直属各单位、各项目法人和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与协调。

  第六条 建立新闻采访协调制度。综合司负责受理和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对南水北调办的采访。

  (一)新闻媒体采访办领导或者向办领导约稿,由综合司报请办领导同意后,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由相关司提供素材,综合司组织实施。采访答问内容,需经综合司审核并报被采访领导审定或者由办领导委托相关司审核。

  (二)新闻媒体采访机关有关司,由综合司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提出意见,商有关司安排采访事宜。采访答问内容,应经被采访司领导审定。

  (三)涉及南水北调办出台的重要政策、重要管理办法、重大措施等重要宣传稿件,由相关司拟定,综合司报办领导审批。

  (四)新闻媒体申请采访,由综合司协调安排或报办领导指定有关人员接受采访。接受采访的单位或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做好记者采访相关工作,维护南水北调办良好形象。如有特殊情况,可告知综合司及时处理。

  第七条 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一)南水北调办设立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由综合司司长担任。机关各司及直属各单位确定一名局级领导负责本单位新闻宣传工作,并指定日常联络人员。

  对于南水北调工程突发事件,可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熟悉情况的事件处置负责人担任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新闻发布会(包括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气会,下同)的组织协调工作;

  2.代表南水北调办对外发布新闻、声明和有关重要信息;

  3.负责召集机关各司和直属各单位新闻工作负责人会议;

  4.负责提出新闻宣传工作的思路和办法;

  5.拟定南水北调办年度宣传工作要点、新闻发布会计划等;

  6.组织实施南水北调办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三)根据新闻发布内容,确定新闻发布形式。

  凡对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和事件,需及时向国内外介绍的,可举办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根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工作的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向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通报情况,可召开新闻通气会。凡以回答记者提问为主的事项,可举行记者招待会。其中,新闻通气会不邀请境外新闻机构的记者或驻华使馆人员参加。

  第八条 新闻发布会的组织实施。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可请办领导、有关司或直属单位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新闻发布会经办领导批准,综合司负责牵头组织。

  (一)新闻发布会的办理。

  1.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办主要领导确定出席人选,综合司承办有关工作,相关司配合。

  2.南水北调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由申请司提前与综合司联系,由办领导统一协调。综合司负责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办领导或相关司介绍有关情况。

  (二)新闻发布会的要求。

  1.新闻发布要真实、准确、简洁、严密,确保真实性和权威性。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宣传工作的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3.综合司负责联系新闻单位,并做好筹备联络、现场安排、报道收集等工作。

  (三)新闻发布会的组织。

  1.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名义举办新闻发布会,有关组织工作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要求开展。

  2.南水北调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综合司或者有关司拟定新闻发布会主题、发布会材料,由综合司报办领导审批;新闻单位记者由综合司负责通知和邀请;会务工作由综合司牵头,相关司协助。

  第九条  实行重要项目关键环节、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制度。

  (一)重要单项工程开工、完工、通水等关键环节,由项目法人或商项目委托单位提出宣传方案、新闻通稿并报南水北调办综合司。南水北调办综合司给予指导,并协助联系中央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对涉及南水北调工程整体形象或具有重大影响的重要项目关键环节,南水北调办综合司策划和组织宣传工作,有关司和项目法人配合。

  (二)以南水北调办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综合司根据会议主题和办领导要求,拟定新闻报道方案,经办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相关司负责拟订新闻通稿和提供有关参考材料,承办会议的司协助。

  (三)凡办领导参加由各司举办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如需要宣传报道,主办司应事先通报综合司,协商有关报道工作。宣传材料由主办司商综合司后,报办领导确定。

  (四)各司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和活动,如有宣传任务和要求,应由主办司商综合司,一同做好宣传策划并组织报道工作。

  (五)办领导和机关各司负责同志参加其他部门(单位)组织的会议或活动时,如有宣传任务的,有关人员应将有关材料提供给综合司,以便掌握情况,做好宣传报道,并做好应对记者提问的相关工作。

  (六)上述会议或活动需要南水北调办网站、《中国南水北调》报道的,请提前通知综合司,并提供相关材料或宣传通稿。网站、报纸发布的文字内容由主办司审核。

  第十条 建立新闻稿件审核制度。机关各司根据工作实际和宣传工作的需要,向社会或媒体提供的新闻稿件必须经过审核。

  审核原则是:中央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讲话及相关内容的新闻稿件以新华社通稿为准;办领导参加并讲话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以及需要对外表态的重要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由相关司主要负责同志把关并报请办领导审定;一般会议和活动的新闻稿件由各司负责同志审核。

  机关各司以南水北调办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需经综合司审核后,履行有关报批手续。机关各司人员冠以在南水北调办任职名称,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文章或者谈话,需经本部门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 对南水北调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南水北调工程有关预案,及时、准确、客观发布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宣传沟通制度。机关各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司需要宣传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向综合司通报。

  第十三条 综合司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宣传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的联系,及时向中央宣传主管部门、中央主要新闻单位通报南水北调办有关新闻宣传计划及要点。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办组织或安排新闻记者到工程建设现场或有关省市南水北调办事机构采访以及组织专题新闻采访活动,由综合司负责组织协调,与采访内容相关的司协助。

  第十五条 南水北调办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外国和台湾、香港、澳门媒体记者参加的,要按照国家和南水北调办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南水北调办综合司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8月4日印发的《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新闻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国调办综〔2004〕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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