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索 引 号:693542514/2016-00062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公报公示/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 键 词:公报公示
文    号:牟车管〔2016〕214号成文日期:2016-11-03发布日期:2016-11-03
体    裁:公告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汽车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3]198号)有关规定,为切实解决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进驻企业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由县政府在汽车产业集聚区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公租房产权归政府所有,纳入国有资产范畴管理,具体由国有独资公司--中牟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单位负责日常运营管理。

第三条  中牟县汽车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运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配  租

第四条  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租房配租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  汽车产业集聚区公租房配租对象

(一)汽车产业集聚区进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才。

(二)汽车产业集聚区引进人才(人才标准由产业集聚区结合园区引进人才实际自行制定)。

(三)若有剩余住房,可安排有住房困难的大学毕业生、特殊技术人才、有特殊贡献的个人入住。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郑政文[2016]110号)有关规定,汽车产业集聚区内符合公租房保障政策的住房困难家庭采取货币化补贴保障,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汽车产业集聚区内的公租房配租申请由用人(工)单位统一向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获批准后,由用人(工)单位按指定的房屋分配给本单位职工居住。具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准备齐以下资料后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单位为初审单位。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

3.房产登记信息证明(证明其在中牟县城主城区和汽车产业集聚区内无自有住房),此证明有中牟县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出具;

4.承诺书。

(二)初审单位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承租条件进行审查,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三)经集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初审单位签署初审意见并汇总后报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初审单位向汽车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审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单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汇总表及对申请人情况真实性予以担保的承诺书;     

2.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用人(工)合同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户口薄复印件。

5.申请人房产登记信息证明(证明其在中牟县城主城区和汽车产业集聚区内无自有住房)。

6.申请人承诺书。

(四)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单位报送的材料后,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集中公示7天。

(五)经集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由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列为配租对象。

(六)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配租对象户数、人员状况、房源准备情况编制配租方案,并将配租方案报送中牟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备案。

(七)配租方案经中牟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由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组织配租,并向申请单位发放《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

(八)申请单位在收到《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后5日内须将公租房分配到申请人,并将分配方案报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备案。

(九)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日内向申请单位发放《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

(十)申请单位持《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确认通知书》到中牟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中牟汽车产业集聚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第七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须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基本情况及设备设施状况;

(二)租金标准及缴纳方式;

(三)房屋使用要求;

(四)合同期限及维修责任;

(五)承租人应遵守的事项;

(六)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情形及处理措施;

(七)其它约定。

第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继续租赁的,在合同到期前3个月提出申请。

第九条  承租人续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前,须由汽车产业集聚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其是否符合承租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租赁条件的中牟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方可与其续签租赁合同。

第三章  运  营

第十条  汽车产业集聚区的公租房的运营工作由中牟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

第十一条  汽车产业集聚区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按市场价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市场行情适时制定,原则上每两年发布一次。租金由用人(工)单位统一收缴后缴纳。

第十二条  租金由中牟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直接向用人(工)单位收缴,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三条  公租房的物业管理,统一按照《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物业费由承租人承担。物业费收费标准由中牟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中牟县中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已出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管理人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对已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进行再装修。

第十六条  承租人不得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转借、出售或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退出制度。承租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退回,继续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一)承租人不在产业集聚区工作的;

(二)承租人家庭获得其它住房且人均面积超过规定的。

第十八条  承租人腾退房屋时必须保证该房屋各项设备、设施完好,如有损坏据实赔偿。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管理人收回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拒不腾退的,管理部门可依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一)用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不履行租赁合同约定义务的;

(三)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租或转借的;

(四)改变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交房租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3个月(含3个月)以上的;

(七)利用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及管理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不能依照其职责为申请人出具相关证明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纪检、监察或主管部门追究该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家庭成员是指有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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