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8日,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制定了《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案件办理制度》、《中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队案件办理流程》,进一步完善办案制度、规范细化案件办理流程。
一是明确案件办理期限。规定了案件办理期限、延期审批程序、审批文书的使用等,严格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办理案件。
二是规范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明确了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期限和延期、解除审批的程序;对查扣期限即将届满,尚有事实情节未查清,但有充足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成立的,要求在期限届满前先行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的处罚决定,避免行政强制措施解除后涉案物品被当事人擅自转移的风险。
三是严守举报告知期限。严格按照国家总局相关规定,向投诉举报人告知有关情况,保留录音、告知文书或记录、送达回执、邮局挂号回函等执法痕迹。
四是强化程序化办案。严格按照《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办理案件,保证案件办理程序合法。
五是落实案源与强制措施备案。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立(销)案、实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备案登记制度,强化案源统一管理。
六是注重业务科室合议意见。在调查终结后,由相关业务科室人员参加合议,对案件就违法行为定性及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进行讨论,增强把关力度。
七是强化案件后期监督抽查。及时将案件信息上报市局稽查平台、“两法”衔接平台、检察院案件信息平台,主动进行案件信息公开并接受监督;定期开展案件数据质量抽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