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275134/2016-00215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城乡建设业务信息/房屋征收与补偿 | |
发布机构:管城区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征收,书院街片区 | |
文 号:管政〔2016〕102号 | 成文日期:2016-11-09 | 发布日期:2016-11-09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书院街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9日
书院街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书院街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书院街片区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实施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南大街以东、东大街以南、南城墙以北、紫荆山路以西合围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为本次征收范围。具体门牌号:主事胡同1号—43号;东大街146号、157号附14号、165号、178号;唐子巷1号—49号;鼎新街68号—105号;丁新街85号—07号;书院街7号—68号;博爱街1号—55号;关岳庙街2号、4号;南大街6号、9号、11号—17号、24号、35号、39号、40号、48号。
以上征收范围内的门牌号包括附号,最终以门牌号是否在规划区域内为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人、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人: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街道办事处
三、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四)《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的实施意见》(郑政文〔2014〕191号);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
四、征收补偿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评估阶段: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5日。
(二)签订协议、搬迁阶段:2016年12月6日—2017年1月4日。
五、被征收房屋面积及性质的认定
(一)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及使用性质为准。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由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被征收人,通过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七、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价值的确定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相关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安置房屋价格在评估结果确定后另行公布。
对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价值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郑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2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一种补偿方式。
九、产权调换安置地点
1.郑地美巢,位于紫荆路以北、信誉路以西;
2.金岱文苑,位于南三环以北、岗东路以西、刘南岗路以东、金岱路以南区域;
3.商城佳苑,位于南三环南辅道以东、南台路以西、市场南街以北、市场街以南;
4.丰益置业得福园、瑞福园,位于客技路与三峡路交叉口。
以上安置房均为期房,产权明晰的商品房,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标准。
十、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住宅房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上浮30%给予补偿。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2种方式进行安置:一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套内建筑面积给予安置;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未注明套内建筑面积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20%进行安置,上浮部分不计价。
被征收人应当与征收部门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非住宅房
依据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性质、用途,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三)直管公房
直管公房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十一、住宅房选房、结算原则
(一)被征收人交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以及其他权属证件,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在规定时间内搬迁完毕。
(二)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签约系统自动生成选房顺序号,待选房时间确定后按选房顺序号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
(三)由于受安置房面积、户型所限,被征收人应当选择与应安置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房。
(四)在本方案第四条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安置房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选择郑地美巢,丰益置业得福园、瑞福园安置地块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价格按97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超出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按82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5平方米—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部分,安置房价格按87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超出面积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2.选择金岱文苑安置地块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价格按95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按75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安置房价格按850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3.选择商城佳苑安置地块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部分,安置房价格按895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面积超出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内部分,安置房价格按695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安置房面积超出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部分,安置房价格按7950元/平方米结合楼层差价结算。
安置房超出面积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结算。
4.如被征收房屋评估价低于安置房等面积优惠价,则免交差价;如被征收房屋评估价高于安置房等面积优惠价,则结算差价。
(五)超过规定的签约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安置房全部按评估公司出具的安置房评估价值进行结算。
(六)具体选房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十二、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过渡方式:被征收人实行自行过渡。
(二)过渡期限:产权调换过渡期36个月。
十三、补助费
(一)搬迁补助费
1.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支付,按有证建筑面积计算搬迁补助费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产权调换发2次,货币补偿发1次。
2.非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支付。产权调换发2次,货币补偿发1次。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1.住宅房
在临时安置期间,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暂发30个月,回迁安置时按实际过渡期限多退少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
如临时安置补助费每月不足1200元的,按1200元发放;超出1200元的,据实发放。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期限为36个月。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超过临时安置期限一年以上的,临时安置费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40元的标准发给被征收人。
2.非住宅房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4%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8%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室内装修补助
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五)其他补助费
1.电话移机费:158元/部。
2.互联网络:158元/部。
3.管道燃气:
IC卡用户3600元/户;非IC卡用户3500元/户。
4.集中、壁挂供暖、中央空调移机费:100元/平方米;土暖气50元/平方米。
5.有线电视:320元/户。
6.空调移机费:200元/台。
7.安装自来水公司一户一表改造的水表:750元/块。
8.安装供电局照明电表:400元/块;动力电表4500元/块。
9.热水器:燃气及电热水器100元/台;太阳能400元/台。
10.物业管理费补助:住宅房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3年物业管理费补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计算物业管理费补助。
以上补助费均为一次性补助,其他固定设备的拆装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在校中、小学生交通补助费
在临时安置期间,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房屋所属户籍中有中、小学生的,按每户在校学生人数支付交通补助费,交通补助费标准为现有的学生月票价格每人每月25元。选择产权调换的暂发30个月,回迁安置时按实际过渡期限多退少补;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
十四、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搬迁,制定如下奖励办法:
(一)住宅房
在2017年1月4日之前(含1月4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有证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另每证奖励30000元。
同一房屋有多个产权共有人的,按壹证对待。
在2017年1月4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二)非住宅房
在2017年1月4日之前(含1月4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的2%给予奖励。
在2017年1月4日之后签订协议的,不再给予任何奖励。
十五、其他规定
(一)对领取本地社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被征收人的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安置1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免交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差价。
1.属于被征收人的私有住宅房屋;
2.被征收人在他处确无住房;
3.按市场评估价不足以让被征收人购买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类似的住宅房屋。
(二)优先住房保障的安置
经住房保障机构认定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 由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房屋被征收后,在临时过渡期间如需在原区域小学入学且符合入学条件的,凭房屋征收手续由原街道办事处、社区出具证明,同样享受原入学政策。
十六、权利与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并经验收合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三)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房屋征收人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房屋征收部门负责为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并依据相关政策减免契税,其他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房屋被征收人应配合征收人提供办理安置房屋产权手续所需的相关资料。征收部门应当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回迁安置手续,若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五)被征收人交房前所产生的水、电、暖气、天然气、有线电视、宽带网络、固定电话、物业等相关费用由被征收人自行结清,持缴费凭证办理结算手续;被征收人交房时,须保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暖气、天然气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否则由被征收人承担相关费用和法律责任。被征收人应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防范措施,防止水、电、气等事故发生。
十七、争议解决办法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八、法律责任
(一)房屋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并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十九、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仅适用于书院街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二十、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