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52426/2016-00131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 键 词:通知
文    号:郑交安〔2016〕430号成文日期:2016-11-10发布日期:2016-11-10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郑州市交通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70号)要求,结合郑州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属有关单位,委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郑州市交通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0日        

郑州市交通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郑政文〔2016〕170号)要求,结合郑州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减少不利气象条件下重污染天气发生频次,减轻污染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按照省、市两级的总体部署,当气象预报和专家研判可能出现较长时间、较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情况时,按照上级指令,结合工作实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严格的应急减排措施,促进大气质量改善。 

二、目标要求

除极端不利气象条件外,力争不发生交通行业重污染情况,全面完成市政府交办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目标任务。

三、应急措施

根据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分级采取Ⅳ、Ⅲ、Ⅱ、Ⅰ级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一)Ⅳ级响应

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夏季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二)Ⅲ级响应

1.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夏季调高 2-4 摄氏度,冬季调低 2-4 摄氏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①配合市城建委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委建管处。

责任单位:交通建管中心,市公路局,场站办,各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 (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公路局、市地管处、四环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③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委建管处、委执法支队。

责任单位:交通建管中心,市公路局,场站办,各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

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责任单位:委执法支队。

(三)Ⅱ级响应

1.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夏季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①配合市城建委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委建管处。

责任单位:交通建管中心,市公路局,场站办,各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 (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公路局、市地管处、四环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③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牵头单位:委建管处、委执法支队。

责任单位:交通建管中心,市公路局,场站办,各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

①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责任单位:委执法支队。

②加大公交、地铁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牵头单位:委信息处、轨道处。

责任单位:公交总公司,轨道交通公司,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Ⅰ级响应

1.建议性应急措施。

(1)倡导公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

(2)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

(3)减少能源消耗,空调温度夏季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4)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2.强制性应急措施。

(1)扬尘污染减排措施。

①配合市城建委落实建筑施工工地停止室外施工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牵头单位:委建管处。

责任单位:交通建管中心,市公路局,场站办,各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②对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要国道省道市道县道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吸尘、清扫、洒水、喷雾等防治扬尘作业频次 (非冰冻期)。

牵头单位:市公路局、市地管处、四环管理中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③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负责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建设工地停工监管检查。

牵头单位:委建管处、委执法支队。

责任单位:交通建管中心,市公路局,场站办,各项目业主单位,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机动车污染减排措施。

①配合市公安局做好主城区实行大型货车、工程渣土车区域限行,引导过境车辆避开主城区行驶。

责任单位:委执法支队。

②加大公交、地铁运力保障,加密营运班次,延长营运时间,增加清洁能源公交车的使用,倡导市民绿色出行。

牵头单位:委信息处、轨道处。

责任单位:公交总公司,轨道交通公司,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

(一)督导督查

重污染天气黄 (橙、红)色预警期间,委督查组制定配套监督检查方案,实行“双随机”方式,对各县 (市、区)和委属相关单位开展督导,对照预案进行督查,掌握预案实施情况,督促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重污染天气黄 (橙、红)色预警期间,各责任单位成立专项督导组,督导各项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每日调度、汇总督导信息。

(二)宣传引导

及时发布蓝天工程和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倡导公众践行绿色出行、节约能源等绿色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五、考核和奖惩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时,对督导工作中发现的工作失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将依据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意见》(郑发〔2016〕5号)和 《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 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试行) > 的通知》 (郑办〔2016〕26号),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市交通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目标进行管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由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六、附则

自《郑州市交通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布实施之日起,《郑州交通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实施方案》(郑交安〔2016〕297号)即行废止。 

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印发 

解读文本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郑州市交通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解读方案

(一)方案提纲

《郑州市交通运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共分为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应急措施、保障措施、考核和奖惩、附则六大部分。

应急措施部分根据发布的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包含四级响应:Ⅳ级响应、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Ⅳ级响应启动时,交通运输行业需落实的为建议性应急措施;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启动时,交通运输行业需落实的为建议性应急措施和强制性应急措施。

(二)公开形式

本应急预案将通过市交通委官方网站、OA平台向社会、委属各单位进行公开。

二、解读内容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不利气象条件下空气污染,针对可能发生的重污染天气,在交通运输行业采取严格的应急措施,以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二)编制依据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时交通运输行业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 )技术规定 (试行)》( HJ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即空气质量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天气。

《郑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按其规定的措施执行。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以臭氧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发布健康防护提示。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