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5303449/2016-00355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财政资金/政府采购/其他 |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招标 | |
| 文 号:登政办文〔2016〕31号 | 成文日期:2016-11-11 | 发布日期:2016-11-11 |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招标投标等各类交易活动中的行政监督行为,充分发挥我市各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各类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有效查处各类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必须招标项目范围、规模标准和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通知如下。
一、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
1.我市范围内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执行。
2.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和采购方式审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应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方案核准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法规〔2009〕322号)规定,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进行审批(核准)。各有关监督部门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对项目单位是否落实项目招标方案进行监督。
2.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单位确定采购方式后到财政局进行备案。
三、各部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和郑州市关于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权和决策权,制定有关政策措施,指导和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
(二)负责拟订加强和规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管理的政策措施,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委托,对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制定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拟订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目录,根据情况对交易目录进行动态调整;协助省、郑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部门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工作;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和遵约履约;协助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调查处理对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三)负责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依法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责任单位:监察局
(四)负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落实国家、省、郑州市确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适宜招标的项目;执行国家、省、郑州市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的有关规定,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对重大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实施重大招标项目专项稽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执法监督。
责任单位:发改委
(五)负责全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制定全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文件;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受理有关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为政府采购当事人提供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依法查处全市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责任单位:财政局
(六)负责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
责任单位:审计局
(七)负责对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依法指导或受理全市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责任单位:法制办
(八)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包含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各乡(镇)街道和扶贫类的房建、市政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住建局
(九)负责全市工业和本级0信息化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工信委
(十)负责全市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商务局
(十一)负责全市交通及交通辅助设施项目(包含公路、铁路、航空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
(十二)负责全市水利建设项目(包含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水利设施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水务局
(十三)负责全市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农委
(十四)负责全市林业建设项目(包含嵩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林业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林业局
(十五)负责全市土地开发、复垦、整治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
(十六)负责落实国家、省、郑州市药物采购政策;协助上级卫计委督导市直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统一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采购;监管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统一在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对全市医疗设备采购进行全程监督执法,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卫计委
(十七)负责全市文物本体修缮、保护工程和文物保护设施工程等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文物局
(十八)负责全市扶贫类项目(除房建、市政设施项目外)招投标活动的全程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在职责范围内,对项目招标范围、招标人资格、投标人资格等进行审查;对招标投标文件资料进行核准、备案;受理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对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扶贫办
(十九)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秩序;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验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设立与维护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专家抽取终端;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库,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对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存档备查;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通报场内交易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
责任单位: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以上各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同时严格依照上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2016年11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