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05303449/2016-00284 |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监察/社会保障/业务信息/社会保险工作 | |
发布机构:登封市人民政府 | 关 键 词:医疗 | |
文 号:登政办〔2016〕63号 | 成文日期:2016-11-11 | 发布日期:2016-11-11 |
体 裁:通知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研究,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调整如下:
一、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不再有18周岁以上和以下之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150元;
(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含各类武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个人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
二、提高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结合上年度大病保险受益情况,2016年度我市城镇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由原来的26元提高到40元。
三、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筹资标准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待遇标准按照《登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调整登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登政办〔2015〕61号)要求执行。
2016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