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促进依法行政,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其责任:
(一) 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复议被行政机关撤销的;
(二) 违法或错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经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撤销的;
(三) 违法行使行政处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四) 在执法检查中,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较大行政执法过错的;
(五) 以权谋私、索取贿赂、徇私舞弊的;
(六) 对举报、投诉者实施打击报复的;
(七) 滥用职权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不履行法定职责,无故拖延,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 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不实施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追究责任时应从重处理:
(一) 多次发生过错或多次违法违纪的;
(二) 过错行为引起严重后果的;
(三) 瞒上欺下,弄虚作假的。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 发现执法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三) 因服从领导行政命令出现偏差的;
(四) 其他可以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 行政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 对所作出的错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措施,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且有据可查的;
(三) 执行上级机关或本级机关错误决定的;
(四) 其它不应追究的情形。
六、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 责令改正;
(二) 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件;
(三) 赔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
(四) 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 通报批评;
(六) 其他形式处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方式可以同时适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暂扣行政执法证件时间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注销行政执法证件须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批。
八、追究过错责任由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作出决定前,应认真听取过错人的申诉。
九、涉及行政处分的,按《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决定。
十、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应从错案提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并书面通知过错责任人,同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七日内向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有权向原处理机关或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十二、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