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 索引号:005252362/2016-00623
  •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 发布机构: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 关键词: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 文号
  • 成文日期:2016-10-26
  • 发布日期:2016-11-14
  • 体裁
  • 生效日期:2016-11-01
  • 废止日期
  • 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郑 州 市 环 境 保 护 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郑环罚决字〔2016〕85号

    郑州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98000026459(1-1)

    组织机构代码:59083725-6

    法定代表人:张云龙

    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十二大街以西、京珠东环路以东、  南三环以北京南六路以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30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对位于经开区第二十二大街的郑州云豪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年产50万套汽车前护杠等内外饰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我局批复后,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水帘 棉网过滤 活性炭)未建成,建设项目投入正式生产。执法人员向你单位现场下达了《限期改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郑经环限改字〔2016〕第037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16年9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郑环罚先告字〔2016〕85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你单位于9月9日向我局陈述递交了《申诉报告》,认为是在申请验收过程中未通过验收,正在积极整改环保设施,请求免于处罚。我局认为,你单位属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关积极整改,参照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可以从轻处罚。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送达回证和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材料等证据为证。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修订)》,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四万元。

        限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1.郑州银行营业部,账号:9230520109033282;2. 交行百支,账号:411060400010160011709;3.工行解放路支行,账号:1702020129008999962。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换取正式收据。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郑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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