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绣水伊坊服装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776527037/2016-00391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业务信息/环境违法处罚
发布机构:二七区环保局关 键 词:环境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    号成文日期:2016-11-15发布日期:2016-11-15
体    裁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二七区绣水伊坊服装厂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州市二七区绣水伊坊服装厂行政处罚决定书。

郑州市二七区绣水伊坊服装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10103600969314 组织机构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工业路3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司金成

本机关于2016年11月7日对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违法事实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擅自生产运营。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责令改正等为证。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一般。

我局于2016年11月14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罚先告字〔2016〕第B160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七罚先告字〔2016〕第B16014号),告知你单位对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放弃向我局提出申辩和听证要求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二七罚先告字〔2016〕第B1601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二七罚先告字〔2016〕第B16014号)、送达回证和情况说明等为证。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关于“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处以罚款壹万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帐号:

收款单位:郑州市二七区财政局收款专户                    

开户银行:郑州银行政通路支行      帐号:92001880128008457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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