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街区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05283492/2016-00065主题分类:综合政务/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上街区人民政府关 键 词:散煤治理
文    号:上政文〔2016〕147号成文日期:2016-11-11发布日期:2016-11-15
体    裁:通知生效日期废止日期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街区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上街区散煤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峡窝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街区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11日

 

上街区散煤治理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治理燃煤污染攻坚战实施方案》、《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和《2016年郑州市蓝天工程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散煤燃烧造成的环境污染,持续改善我区空气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加强散煤污染整治工作部署,针对居民冬季采暖和炊事用煤,按照全面整治、重点突破、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对燃煤污染进行治理,有效解决我区冬季采暖期大气污染问题。实施“电代煤”、“气代煤”、洁净型煤替代和清洁利用,大幅度减少燃煤散烧污染; 加强散煤销售点执法监管,全面取缔劣质散煤销售点;最大限度降低燃煤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为完成全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6年10月底前,全区范围内推进“气代煤”、“电代煤”工作,实现优质型煤替代散煤,禁止销售散煤。2017年10月底前,全区范围内全部实现“气代煤”、“电代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除外),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杜绝散煤复烧,大幅降低燃煤污染。

三、重点任务

2016年10月底之前区域内重点工作是规范散煤经营行为,以洁净型煤替代劣质散煤,禁止散烧煤使用;鼓励条件较好的居民户提前实施“气代煤”、“电代煤”。2017年,重点实施管道燃气建设,扩大管道燃气覆盖范围,推进实施“气代煤”工程,管道燃气不能覆盖区域实施“电代煤”,2017年10月底之前完成清洁能源替代,区域内实现无煤化,实现“气代煤”、“电代煤”覆盖率100%。

(一)加快实施“气代煤”工程。区域内具备管道燃气条件的,实施“气代煤”替代。

1.管道气源及管网建设。依法选择有资质、有实力、有业绩、气源有保障的供气企业与当地政府统筹考虑各方面因素,提出管道气源和管网建设方案,由省、市、区共同努力,对接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等上游气源企业,落实管网接口和供气量。

2.建设入户管线。由供气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技术安全规范并结合实际情况投资建设入户管线。

3.户内燃气设备购置安装。燃气采暖设备由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居民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设备厂家负责安装运维。除壁挂炉外的户内生活和采暖配套设施,由居民自行负责。居民“特困户”和“五保户”在“煤改气”中应自行承担的费用由区政府统筹解决。

4.核定补贴用气量。参照目前燃煤成本,核定给予“气代煤”居民每户每个采暖季600立方米的最高补贴气量。

(二)加快实施“电代煤”工程。不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的,鼓励采用电能供热和电力驱动供热,实施“电代煤”替代。

1.配套电网建设改造。郑州供电公司结合改造任务及用电需求,对户表以上配套电网进行建设改造,与相关单位对接并组织实施。

2.户内采暖设备购置安装。采暖设备由区政府组织公开招标,居民用户根据采暖面积和供热需求在中标企业和产品目录中自由选择,由设备厂家负责设备安装(含户内线路改造)和运维。

3.炊事用气配套工程。由区政府负责统一规划布局液化石油气(LPG)配送站,依法选择供气企业投资建设,并对供气范围、质量价格、车辆配备等服务标准等提出要求,保障“电代煤”用户炊事用气。

4.核定采暖补贴电量。参照目前燃煤成本,测算“电代煤”后户均新增采暖用电量,核定给予居民采暖期最高补贴电量 3000千瓦时。

(三)开展散煤市场整治。2017年10月底前,实现全区无煤化,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煤炭经营单位初步排查清单,对辖区内所有煤炭经营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排查,依法取缔该区域内全部煤炭经营场所,加大联防联控,防止非法售煤网点反弹,严禁散煤流入。严厉打击无场地非法销售行为,对扰乱经营市场,通过直送方式销售劣质散煤的行为,要追溯源头,依法从严惩处。

四、支持政策

对居民炊事、居民采暖予以补贴,种养殖业、个体工商餐饮业和企事业单位集体食堂不执行补贴政策。

(一)“气代煤”支持政策。给予“气代煤”燃气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补贴不超过3500元,市、县(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对区域内天然气网络尚未覆盖、炊事用煤改为用灌装液化气的居民,按照每户每年12罐 LPG(15公斤罐)、每罐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市、县(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二)“电代煤”支持政策。给予“电代煤”设备购置补贴,每户最高不超过3500元,由市、县(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其余由用户承担。补贴资金按各县(市、区)实际任务统一拨付、统筹使用。

(三)用气用电支持政策。“气代煤”、“电代煤”居民户阶梯气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参照郑州市建成区执行。给予“气代煤”居民采暖用气 1 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采暖季最高补贴气量600立方米,由市、县(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给予采暖期居民用电 0.2 元/千瓦时补贴,市、县(市、区)按照1:1比例承担,每户最高补贴电量3000千瓦时,超过补贴定额的,由用户自行承担。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三年。

(四)燃煤炉回收。对居民户现有使用的燃煤采暖炉进行拆除回收,建立台账资料,对拆除的燃煤炉逐一开展现场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区长张向奥任组长,环保局局长秦永娜,商务局局长王胜利任副组长,成员为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等相关单位的散煤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商务局局长王胜利兼任,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联络员参与办公室工作,确保确保散煤治理工作认真落实。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制定有利于散煤治理的具体政策措施,形成散煤治理的强大合力。发改部门负责做好新增气量资源预测和协调保障工作;协调供电公司做好电力增容建设和供电保障工作。物价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阶梯气量、气价及电量、电价的调整政策。环保部门牵头做好全区“气代煤”、“电代煤”和洁净燃料替代工作。商务部门负责按照散煤治理时间节点,做好民用煤销售企业监督管理、规范市场销售行为,做好民用煤销售企业数据统计分析;负责区散煤治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工商部门负责煤炭经营单位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和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无照经营和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质监部门负责洁净型煤等洁净燃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做好燃煤单位煤质监管,依法查处违法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的行为。国土部门负责严格煤炭开采审批程序,杜绝不合格煤炭的开采;严格煤炭生产、经营主体用地监管,依法查处违规用地等违法行为。统计部门负责做好分散燃煤用户基本情况调查统计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筹措财政补贴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各项补贴资金支出、使用的监督和审计工作。城管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天然气、液化气站的规划布局布点和安全供应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对涉案的违规违法经营业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理,依法打击行政执法部门在燃煤散烧专项治理过程中遇到的暴力抗法行为。监察部门负责严格追究工作中出现的责任不落实、履行职责不力、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督考办负责对散煤治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散煤治理替代宣传报道工作。区政府是散煤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做好群众宣传发动、细化年度方案、推进散煤治理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建立健全相关监管体系以及设备招标、资金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安全生产,做好配套电网和天然气主干支线等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燃气供应企业作为“气代煤”工程实施主体,负责天然气主干支线、LNG撬装站、入户管线等工程的投资建设。上街(供电)客户服务分中心作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程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项目规划、申报审批、投资落实、施工建设等工作。

(三)强化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属地和职责分工,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把安全和质量工作贯穿于散煤治理工作全过程;各相关企业要文明施工、环保施工、安全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确保又好又快实现工程目标。

(四)加强资金筹措及管理

区财政局、发改委、农委、环保局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国家和省节能环保政策,积极争取各级资金支持,严格落实补贴政策。同时要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严防骗取、套取补贴行为。

(五)保障资源供应

区发改委要及时向市发改委和上游气源企业通报全区“气代煤”情况,全力做好“气代煤”新增气量协调保障工作。各“气代煤”实施企业要做好新增气量测算和资源争取工作,确保供气安全。供电公司要加大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力度,满足“电代煤”用户供电保障和增容需求。

(六)强化督导检查

建立领导分包机制和政府督查室督导机制,定期集中调度,定期考核通报制度,对进展快、成效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进行问责,对套取补贴资金、虚报改造任务与成效等失职渎职、违法违纪行为,要追究各相关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冒领、不按规定使用的主体责任。发挥网格化管理在散煤治理工作中的作用,对不按要求使用节能炉具和节能燃料的行为及时发现并报告。

(七)加强宣传引导

区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对散煤治理的正面舆论引导,加大对“气代煤”和“电代煤”工作宣传力度,引导城乡居民积极使用清洁能源,不断增强环保意识和安全意识,为我区大气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